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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3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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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3號行政法規
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

2023年11月6日
《第40/2023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3年10月23日制定,並於2023年11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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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氣象、航空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方面的監測、分析研究、預報及預警。

二、地球物理氣象局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地球物理氣象局的職責為:

(一)研究及協助規劃澳門特別行政區氣象服務的發展,促進及推動智慧氣象服務;

(二)研究及推動專業科技的應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範疇的監測方法及技術的發展;

(三)研究建立氣象及地球物理範疇的警告系統,以及制訂相關標準;

(四)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發出各類氣象及地球物理範疇的警告;

(五)進行氣象監測及分析,並提供氣象報告、預報及預警;

(六)進行航空氣象監測及分析,並提供航空氣象報告、預報及預警;

(七)進行氣候監測及分析,並提供氣候報告及預報;

(八)進行氣候變化評估及研究,並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九)進行地球物理,尤其地震、地磁及海嘯監測及分析,並提供地震和海嘯報告及預警;

(十)進行空氣質量監測及分析,並提供空氣質量報告及預報;

(十一)進行大氣環境輻射監測及分析,並提供大氣環境輻射報告;

(十二)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授時服務;

(十三)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在地球物理氣象局職責範圍內促進防災減災工作;

(十四)促進和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氣象、航空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範疇的區域及國際合作;

(十五)促進和協助屬地球物理氣象局職責範圍的公約、條約、協議、議定書及其他國際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十六)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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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局長和副局長獲賦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的薪俸點。

二、地球物理氣象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氣象及預警廳,其下設預警及預報處,以及航空氣象及氣候處;

(二)地球物理及監測規劃廳,其下設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以及專業儀器及技術處;

(三)資訊及開發處;

(四)行政財政處。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調和策劃地球物理氣象局的整體活動,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二)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三)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

(四)與任何實體或機構聯繫時,代表地球物理氣象局;

(五)制定或核准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應遵守的規則及發出指示;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並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第六條
氣象及預警廳

一、氣象及預警廳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氣象服務的研究及規劃工作,並促進及推動智慧氣象服務的發展;

(二)研究建立各類惡劣天氣警告系統及制訂相關標準,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災減災規劃;

(三)統籌各類預報和預警工作,並監督其執行和評估成效;

(四)統籌與氣象、航空氣象及氣候有關的業務發展及服務範疇的工作,並促進和發展相關國際及區域交流合作;

(五)推動提升氣象預報技術及服務,並拓展相關服務;

(六)研究及推動地球物理氣象局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跟進氣候變化範疇國際公約及研究的最新發展,並統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和相關研究工作;

(七)統籌由地球物理氣象局負責執行或協助的氣象範疇的民防工作;

(八)規劃及統籌地球物理氣象局的宣傳推廣及科普教育工作。

二、氣象及預警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預警及預報處,以及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預警及預報處

預警及預報處具下列職權:

(一)持續對氣象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和預測,並發出預報及預警;

(二)編製及發出惡劣天氣警告;

(三)編製及發出天氣預報;

(四)編製及發出沿岸海域的海洋天氣預報;

(五)編製及發出空氣質量預報;

(六)編製及發出地震報告及海嘯警告;

(七)發出地球物理氣象局職責範圍內各類提示及特別信息;

(八)應公共部門及實體要求,提供專項天氣資訊及預報服務;

(九)應用智慧氣象,提升預報成效及拓展氣象服務;

(十)優化及拓展氣象信息服務;

(十一)引入新型預報技術及系統,優化及提升氣象預報質量;

(十二)執行與惡劣天氣有關的民防工作,並適時向相關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惡劣天氣相關資訊。

第八條
航空氣象及氣候處

航空氣象及氣候處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及世界氣象組織有關航空氣象範疇的技術規章,負責航空氣象觀測,並發出有關航空氣象的天氣報告、預報及預警;

(二)編製及發出適用於澳門國際機場的惡劣天氣警告;

(三)負責常規氣象觀測,並發出實時氣象資訊;

(四)跟進航空氣象用戶的天氣查詢,並向其提供航空氣象資訊及飛行氣象文件;

(五)執行航空氣象的技術研究工作,並向航空氣象用戶提供技術輔助;

(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其他機場氣象單位交換氣象情報;

(七)應公共部門及實體要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空中交通管轄區內發生的航空意外或事故調查及搜救提供協助;

(八)根據地球物理氣象局與經營澳門國際機場的實體所簽訂的合作議定書,向澳門國際機場提供氣象資料服務;

(九)對氣候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及質量控制,並負責保存有關資料;

(十)編製及發出氣候預報和報告;

(十一)提供氣象資料的查詢服務;

(十二)負責氣候變化的分析和評估,以及溫室氣體統計工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氣象技術支持。

第九條
地球物理及監測規劃廳

一、地球物理及監測規劃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建立各類地球物理範疇的警告系統及制訂相關標準,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災減災規劃;

(二)制定監測儀器設備的管理制度,提升專業儀器設備的使用成效;

(三)規劃及評估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監測網絡,監督其運行及評估成效;

(四)研究及推動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和提升;

(五)評估及引入國際及區域技術標準,以促進監測技術的質量及交流合作;

(六)統籌由地球物理氣象局負責執行或協助地球物理範疇及核事故的民防工作;

(七)規劃及推動地球物理氣象局的專業技術培訓;

(八)推動地球物理氣象局質量管理工作及進行相關內部審核工作。

二、地球物理及監測規劃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以及專業儀器及技術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十條
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

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具下列職權:

(一)制定地震和海嘯的監測及信息發佈方式,並負責其監測系統及地球物理監測站的運作、維護及管理;

(二)根據國際或區域組織的規定或建議,定期進行地磁測量;

(三)負責對接收的地震信息資料進行整理及彙編;

(四)負責空氣質量及大氣環境輻射的採樣、監測站的運作、維護及管理,制訂有關操作指引,並進行樣本分析工作;

(五)負責地球物理、空氣質量及大氣環境輻射監測站的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工作;

(六)負責空氣質量方面的研究,以推動分析及預報技術的引入和發展;

(七)對地球物理、空氣質量及大氣環境輻射範疇資料進行質量控制,並負責保存有關資料;

(八)編製及發出有關地球物理、空氣質量及大氣環境輻射範疇的報告;

(九)提供授時服務;

(十)保存和管理地球物理、空氣質量及大氣環境輻射範疇的技術文件;

(十一)協助推廣地球物理、空氣質量及大氣環境輻射方面科普教育;

(十二)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協助制訂改善空氣質量水平策略。

第十一條
專業儀器及技術處

專業儀器及技術處具下列職權:

(一)建設、維護和管理氣象及水位監測站,以及相關專業儀器和設備;

(二)建設、維護和管理遙感探測系統及設備;

(三)建設地球物理、空氣質量及大氣環境輻射監測站;

(四)負責氣象及水位監測站的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工作;

(五)執行專業監測儀器計量標準的溯源和量值傳遞工作;

(六)使用和維護各類監測站的數據傳輸系統及通訊系統;

(七)制訂有關氣象及水位監測站的日常操作及維護的技術指引;

(八)根據國際及區域技術標準,持續更新及優化各類專業監測技術及其應用;

(九)引進新型技術及專業儀器,提升監測質量及應用成效;

(十)負責保養和維護地球物理氣象局轄下基礎設施,尤其機電及通訊設備;

(十一)制訂及整理專業儀器使用程序和方式,並向使用者提供技術協助;

(十二)負責申請和註銷各類專業儀器所使用的無線電頻譜。

第十二條
資訊及開發處

資訊及開發處具下列職權:

(一)建設、發展及管理資訊平台及業務系統,持續對其進行維護、優化,以及促進採用現代資訊技術,支持業務發展,並提升運作的安全、效率和現代化;

(二)應用資訊科技及大數據分析,建設及維護智慧氣象應用平台;

(三)接收和保存各種儀器、設備及系統的數據,並優化數據的管理;

(四)規劃、構建、管理及維護資訊網絡,並負責監察日常網絡、預防事故和恢復網絡;

(五)負責各類氣象相關資料的處理、編碼和產品製作,並推動監測資料的國際及區域交換;

(六)設置及管理資料庫,以提供數據使用上的安全性及效率;

(七)配合資訊技術的發展,檢討、完善及落實資訊安全政策;

(八)引入及優化資訊技術及設備,對資訊設備進行總體管理;

(九)負責各附屬單位所需的軟件開發及資訊系統的設置及維修保養工作,並定期檢視及評估相關的資訊設備;

(十)提供意見及給予技術指導,協調及推動各附屬單位的資訊化發展;

(十一)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電子化資訊共享,以配合實施電子政務的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財政處

行政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持續優化及簡化地球物理氣象局的行政運作,並提高行政成效;

(二)執行關於地球物理氣象局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切行政程序,整理和持續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

(三)協助訂定人力資源發展具體規劃,實施優化人力資源的適當措施;

(四)負責文書收發、登記及分類,以及文件檔案管理事務;

(五)接收公眾的各類查詢、投訴及建議;

(六)協助編製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確保其執行,並編製管理帳目;

(七)處理與人員薪俸、附帶報酬、其他津貼與補助及扣除有關的程序;

(八)執行會計程序及出納活動;

(九)負責地球物理氣象局常設基金的管理;

(十)負責有關總務、執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文書事務,並監督有關諮詢和競投的安排,以及有關合同及其他必需的文件的製作;

(十一)處理擔保金的收取及退還事宜;

(十二)管理財產,包括不動產及車輛,以及編製及更新財產清冊;

(十三)向地球物理氣象局各附屬單位分發通告、批示及工作指令;

(十四)分發物資及必需品;

(十五)負責地球物理氣象局的保安、衛生、公共設施及停車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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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人員編制

地球物理氣象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十五條
人員制度

地球物理氣象局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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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人員的轉入

一、原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人員,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領導及主管人員,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並維持定期委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三、在原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轉入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五、上款所指的名單,應載明有關人員的原職位及在本行政法規所設立的新架構的職位。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按本條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十七條
開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原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原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預算的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以及由財政局為此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十九條
更新提述

一、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中文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地球物理氣象局”的提述。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航空氣象中心”及“航空氣象中心主任”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航空氣象及氣候處”及“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處長”的提述。

第二十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文本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六(十)項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十)地球物理氣象局;”


第二十一條
廢止

廢止:

(一)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

(二)三月十六日第9/98/M號法令

(三)四月十九日第66/80/M號訓令及其核准的《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總章程》;

(四)四月二十六日第115/93/M號訓令

(五)第64/2010號行政命令

(六)第31/2023號行政命令

第二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第十四條所指者) 地球物理氣象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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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2
處長 6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17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氣象 氣象高級技術員 21
技術員 4 技術員 3
氣象 氣象技術員 21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26
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1 a)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a)
總數 114

a)職位出缺時撤銷。

附件二 (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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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職 官職及職程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資訊處處長 資訊及開發處處長
儀器暨維修處處長 專業儀器及技術處處長
航空氣象中心主任 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處長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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