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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3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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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3号行政法规
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及运作

2023年11月6日
《第40/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10月23日制定,并于2023年11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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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一、地球物理气象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气象、航空气象、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方面的监测、分析研究、预报及预警。

二、地球物理气象局隶属于运输工务司司长。

第二条
职责

地球物理气象局的职责为:

(一)研究及协助规划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服务的发展,促进及推动智慧气象服务;

(二)研究及推动专业科技的应用,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气象、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范畴的监测方法及技术的发展;

(三)研究建立气象及地球物理范畴的警告系统,以及制订相关标准;

(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出各类气象及地球物理范畴的警告;

(五)进行气象监测及分析,并提供气象报告、预报及预警;

(六)进行航空气象监测及分析,并提供航空气象报告、预报及预警;

(七)进行气候监测及分析,并提供气候报告及预报;

(八)进行气候变化评估及研究,并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九)进行地球物理,尤其地震、地磁及海啸监测及分析,并提供地震和海啸报告及预警;

(十)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及分析,并提供空气质量报告及预报;

(十一)进行大气环境辐射监测及分析,并提供大气环境辐射报告;

(十二)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授时服务;

(十三)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在地球物理气象局职责范围内促进防灾减灾工作;

(十四)促进和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气象、航空气象、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范畴的区域及国际合作;

(十五)促进和协助属地球物理气象局职责范围的公约、条约、协议、议定书及其他国际规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十六)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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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地球物理气象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一名副局长辅助,局长和副局长获赋予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的薪俸点。

二、地球物理气象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气象及预警厅,其下设预警及预报处,以及航空气象及气候处;

(二)地球物理及监测规划厅,其下设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处,以及专业仪器及技术处;

(三)资讯及开发处;

(四)行政财政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地球物理气象局的整体活动,并监管各附属单位;

(二)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预算建议,并提交上级审批;

(三)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

(四)与任何实体或机构联系时,代表地球物理气象局;

(五)制定或核准各附属单位正常运作应遵守的规则及发出指示;

(六)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并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在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第六条
气象及预警厅

一、气象及预警厅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服务的研究及规划工作,并促进及推动智慧气象服务的发展;

(二)研究建立各类恶劣天气警告系统及制订相关标准,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灾减灾规划;

(三)统筹各类预报和预警工作,并监督其执行和评估成效;

(四)统筹与气象、航空气象及气候有关的业务发展及服务范畴的工作,并促进和发展相关国际及区域交流合作;

(五)推动提升气象预报技术及服务,并拓展相关服务;

(六)研究及推动地球物理气象局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跟进气候变化范畴国际公约及研究的最新发展,并统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相关研究工作;

(七)统筹由地球物理气象局负责执行或协助的气象范畴的民防工作;

(八)规划及统筹地球物理气象局的宣传推广及科普教育工作。

二、气象及预警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预警及预报处,以及航空气象及气候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预警及预报处

预警及预报处具下列职权:

(一)持续对气象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发出预报及预警;

(二)编制及发出恶劣天气警告;

(三)编制及发出天气预报;

(四)编制及发出沿岸海域的海洋天气预报;

(五)编制及发出空气质量预报;

(六)编制及发出地震报告及海啸警告;

(七)发出地球物理气象局职责范围内各类提示及特别信息;

(八)应公共部门及实体要求,提供专项天气资讯及预报服务;

(九)应用智慧气象,提升预报成效及拓展气象服务;

(十)优化及拓展气象信息服务;

(十一)引入新型预报技术及系统,优化及提升气象预报质量;

(十二)执行与恶劣天气有关的民防工作,并适时向相关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供恶劣天气相关资讯。

第八条
航空气象及气候处

航空气象及气候处具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及世界气象组织有关航空气象范畴的技术规章,负责航空气象观测,并发出有关航空气象的天气报告、预报及预警;

(二)编制及发出适用于澳门国际机场的恶劣天气警告;

(三)负责常规气象观测,并发出实时气象资讯;

(四)跟进航空气象用户的天气查询,并向其提供航空气象资讯及飞行气象文件;

(五)执行航空气象的技术研究工作,并向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技术辅助;

(六)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其他机场气象单位交换气象情报;

(七)应公共部门及实体要求,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空中交通管辖区内发生的航空意外或事故调查及搜救提供协助;

(八)根据地球物理气象局与经营澳门国际机场的实体所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向澳门国际机场提供气象资料服务;

(九)对气候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及质量控制,并负责保存有关资料;

(十)编制及发出气候预报和报告;

(十一)提供气象资料的查询服务;

(十二)负责气候变化的分析和评估,以及温室气体统计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第九条
地球物理及监测规划厅

一、地球物理及监测规划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建立各类地球物理范畴的警告系统及制订相关标准,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灾减灾规划;

(二)制定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提升专业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效;

(三)规划及评估气象、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监督其运行及评估成效;

(四)研究及推动气象、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提升;

(五)评估及引入国际及区域技术标准,以促进监测技术的质量及交流合作;

(六)统筹由地球物理气象局负责执行或协助地球物理范畴及核事故的民防工作;

(七)规划及推动地球物理气象局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推动地球物理气象局质量管理工作及进行相关内部审核工作。

二、地球物理及监测规划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处,以及专业仪器及技术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处

地球物理及大气环境处具下列职权:

(一)制定地震和海啸的监测及信息发布方式,并负责其监测系统及地球物理监测站的运作、维护及管理;

(二)根据国际或区域组织的规定或建议,定期进行地磁测量;

(三)负责对接收的地震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及汇编;

(四)负责空气质量及大气环境辐射的采样、监测站的运作、维护及管理,制订有关操作指引,并进行样本分析工作;

(五)负责地球物理、空气质量及大气环境辐射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工作;

(六)负责空气质量方面的研究,以推动分析及预报技术的引入和发展;

(七)对地球物理、空气质量及大气环境辐射范畴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并负责保存有关资料;

(八)编制及发出有关地球物理、空气质量及大气环境辐射范畴的报告;

(九)提供授时服务;

(十)保存和管理地球物理、空气质量及大气环境辐射范畴的技术文件;

(十一)协助推广地球物理、空气质量及大气环境辐射方面科普教育;

(十二)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协助制订改善空气质量水平策略。

第十一条
专业仪器及技术处

专业仪器及技术处具下列职权:

(一)建设、维护和管理气象及水位监测站,以及相关专业仪器和设备;

(二)建设、维护和管理遥感探测系统及设备;

(三)建设地球物理、空气质量及大气环境辐射监测站;

(四)负责气象及水位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工作;

(五)执行专业监测仪器计量标准的溯源和量值传递工作;

(六)使用和维护各类监测站的数据传输系统及通讯系统;

(七)制订有关气象及水位监测站的日常操作及维护的技术指引;

(八)根据国际及区域技术标准,持续更新及优化各类专业监测技术及其应用;

(九)引进新型技术及专业仪器,提升监测质量及应用成效;

(十)负责保养和维护地球物理气象局辖下基础设施,尤其机电及通讯设备;

(十一)制订及整理专业仪器使用程序和方式,并向使用者提供技术协助;

(十二)负责申请和注销各类专业仪器所使用的无线电频谱。

第十二条
资讯及开发处

资讯及开发处具下列职权:

(一)建设、发展及管理资讯平台及业务系统,持续对其进行维护、优化,以及促进采用现代资讯技术,支持业务发展,并提升运作的安全、效率和现代化;

(二)应用资讯科技及大数据分析,建设及维护智慧气象应用平台;

(三)接收和保存各种仪器、设备及系统的数据,并优化数据的管理;

(四)规划、构建、管理及维护资讯网络,并负责监察日常网络、预防事故和恢复网络;

(五)负责各类气象相关资料的处理、编码和产品制作,并推动监测资料的国际及区域交换;

(六)设置及管理资料库,以提供数据使用上的安全性及效率;

(七)配合资讯技术的发展,检讨、完善及落实资讯安全政策;

(八)引入及优化资讯技术及设备,对资讯设备进行总体管理;

(九)负责各附属单位所需的软件开发及资讯系统的设置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检视及评估相关的资讯设备;

(十)提供意见及给予技术指导,协调及推动各附属单位的资讯化发展;

(十一)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子化资讯共享,以配合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财政处

行政财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持续优化及简化地球物理气象局的行政运作,并提高行政成效;

(二)执行关于地球物理气象局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切行政程序,整理和持续更新人员的个人档案;

(三)协助订定人力资源发展具体规划,实施优化人力资源的适当措施;

(四)负责文书收发、登记及分类,以及文件档案管理事务;

(五)接收公众的各类查询、投诉及建议;

(六)协助编制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项目的预算并确保其执行,并编制管理帐目;

(七)处理与人员薪俸、附带报酬、其他津贴与补助及扣除有关的程序;

(八)执行会计程序及出纳活动;

(九)负责地球物理气象局常设基金的管理;

(十)负责有关总务、执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服务的文书事务,并监督有关谘询和竞投的安排,以及有关合同及其他必需的文件的制作;

(十一)处理担保金的收取及退还事宜;

(十二)管理财产,包括不动产及车辆,以及编制及更新财产清册;

(十三)向地球物理气象局各附属单位分发通告、批示及工作指令;

(十四)分发物资及必需品;

(十五)负责地球物理气象局的保安、卫生、公共设施及停车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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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人员编制

地球物理气象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十五条
人员制度

地球物理气象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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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员的转入

一、原地球物理暨气象局编制人员,按原有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件一所载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领导及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转入新架构的相应官职,并维持定期委任至任期届满为止。

三、在原地球物理暨气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该名单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五、上款所指的名单,应载明有关人员的原职位及在本行政法规所设立的新架构的职位。

六、为一切法律效力,按本条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十七条
开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原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期间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原地球物理暨气象局预算的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以及由财政局为此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九条
更新提述

一、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地球物理暨气象局”的中文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地球物理气象局”的提述。

二、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航空气象中心”及“航空气象中心主任”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航空气象及气候处”及“航空气象及气候处处长”的提述。

第二十条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的中文文本

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六(十)项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十)地球物理气象局;”


第二十一条
废止

废止:

(一)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号法令

(二)三月十六日第9/98/M号法令

(三)四月十九日第66/80/M号训令及其核准的《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台总章程》;

(四)四月二十六日第115/93/M号训令

(五)第64/2010号行政命令

(六)第31/2023号行政命令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第十四条所指者) 地球物理气象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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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2
处长 6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17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1
气象 气象高级技术员 21
技术员 4 技术员 3
气象 气象技术员 21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26
精密仪器保养助理技术员 1 a)
行政技术助理员 2 a)
总数 114

a)职位出缺时撤销。

附件二 (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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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职 官职及职程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资讯处处长 资讯及开发处处长
仪器暨维修处处长 专业仪器及技术处处长
航空气象中心主任 航空气象及气候处处长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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