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9/M號法令
外观
第48/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1999年9月27日 |
《第48/99/M號法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9月22日核准,並於1999年9月27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
鑑於《民事訴訟法典》之立法程序至今方能完成,以致該法典難以在本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現適宜將《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延遲一個月,以便此三“大法典”同時開始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民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商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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