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3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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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3號法律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2003年6月2日
《第5/200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3年5月29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3年5月30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3年6月2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批准[编辑]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澳門元二十二億元的債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10號法律第5/2014號法律第12/2020號法律

第二條 範圍[编辑]

信用保證的範圍僅限於本金,不包括利息和其他應繳的負擔。

第三條* 目的[编辑]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十億元;*, **

(二)“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億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10號法律第5/2014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20號法律

第四條 權限[编辑]

行政長官具有作出第一條所指信用保證的權限。

第五條 負擔[编辑]

在本法所指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所產生的負擔,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支付。

第六條 監察[编辑]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後,即有權透過有權限實體監察受惠企業的活動。

第七條 優先受償權[编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提供信用保證而以任何名義實際支出的金額,對信用保證受惠實體的財產享有動產一般優先受償權。

二、上款所指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與《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條a)項所定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等同。

第八條 規範[编辑]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制度由行政法規核准。

第九條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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