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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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3号法律
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

2003年6月2日
《第5/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3年5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3年5月30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3年6月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批准[编辑]

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中小企业向获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承担总额为澳门元二十二亿元的债务。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2010号法律第5/2014号法律第12/2020号法律

第二条 范围[编辑]

信用保证的范围仅限于本金,不包括利息和其他应缴的负担。

第三条* 目的[编辑]

在下列计划范围内提供的信用保证,旨在协助中小企业取得其发展所需的银行贷款:*

(一)“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金额上限为澳门元二十亿元;*, **

(二)“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金额上限为澳门元二亿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2010号法律第5/2014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2020号法律

第四条 权限[编辑]

行政长官具有作出第一条所指信用保证的权限。

第五条 负担[编辑]

在本法所指计划范围内提供的信用保证所产生的负担,由工商业发展基金支付。

第六条 监察[编辑]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后,即有权透过有权限实体监察受惠企业的活动。

第七条 优先受偿权[编辑]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提供信用保证而以任何名义实际支出的金额,对信用保证受惠实体的财产享有动产一般优先受偿权。

二、上款所指的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a)项所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顺位等同。

第八条 规范[编辑]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及“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的制度由行政法规核准。

第九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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