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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9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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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9號法律
撤銷環境委員會

2009年5月18日
《第6/200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9年5月11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9年5月14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09年5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撤銷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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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重組的環境委員會。

第二條 設立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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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環境保護局,其職責、組織及運作由行政法規規定。

第三條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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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委員會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職階轉入環境保護局的編制內。

二、以編制以外的方式在環境委員會提供服務的人員,其在環境保護局的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第四條 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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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委員會的財產,包括一切權利及義務,均歸環境保護局所有。

第五條 提述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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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章及合同的條文中對“環境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環境保護局的提述。

第六條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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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

第七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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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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