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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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9号法律
撤销环境委员会

2009年5月18日
《第6/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5月1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5月14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5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撤销环境委员会[编辑]

撤销经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重组的环境委员会。

第二条 设立环境保护局[编辑]

设立环境保护局,其职责、组织及运作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条 人员[编辑]

一、环境委员会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职阶转入环境保护局的编制内。

二、以编制以外的方式在环境委员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其在环境保护局的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第四条 财产分配[编辑]

环境委员会的财产,包括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归环境保护局所有。

第五条 提述的调整[编辑]

在法律、规章及合同的条文中对“环境委员会”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环境保护局的提述。

第六条 废止[编辑]

废止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

第七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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