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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0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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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6/2010號法律
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2010年8月30日
《第6/201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0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8月19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0年8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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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

二、本法律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

第三條
職務上的義務

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從事其職業時具有科學技術獨立性,並須遵守下列職務上的義務:

(一)從事其職業時尊重求診者及社群健康受保護的權利;

(二)向求診者適當說明對其擬採用或已採用的護理措施,確保其有效的知情同意;

(三)熱心專注履行職務,負責小組工作,確保持續提供護理服務及其素質,並使所有參與者有效配合;

(四)參加應對緊急及災難情況的小組;

(五)遵守職業保密、一切道德義務及職業道德原則;

(六)在個人、專業發展及改善工作表現方面更新知識,提升能力;

(七)在提供醫療服務的工作中與所有參與者合作,以利於相互之間的合作、尊重及認受關係的發展;

(八)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間,也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危及居民的情況發生,以及在緊急或災難情況下參與有關工作。

第二章 藥劑師職程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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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級

藥劑師職程的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分為二等藥劑師、一等藥劑師、高級藥劑師、顧問藥劑師及高級顧問藥劑師五個職級。

第五條
職務內容

一、二等藥劑師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提供藥物治療所需的方法並對病人作出評估,使其能提高健康素質;

(二)評估及監測藥物的質量、安全性及有效性;

(三)監察藥物的生產、進口、分銷及供應活動;

(四)檢驗及鑑定藥物原料及成品;

(五)按照國際標準規範管理藥物;

(六)促進合理用藥;

(七)參與制定藥物治療方案,並在相關治療過程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八)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既定的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治療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九)收集資料及提供藥劑服務,而該等資料及服務對預防疾病,保持、維護及促進病人及居民的福祉及生活素質具有必要性;

(十)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藥劑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一等藥劑師職務涵蓋二等藥劑師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二)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三)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三、高級藥劑師職務涵蓋一等藥劑師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負責藥劑師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二)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三)確保質量管理;

(四)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四、顧問藥劑師職務涵蓋高級藥劑師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協助衛生範疇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二)支援該職程的專業人員擔任職務及協助評核部門其他人員;

(三)開展或參與調查及研究計劃。

五、高級顧問藥劑師職務涵蓋顧問藥劑師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二)協調人員培訓及技術工作;

(三)參與制訂其任職部門的衛生政策。

第六條*
入職

進入藥劑師職程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進入二等藥劑師職級為之,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藥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均可投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七條
晉階

對藥劑師職程的晉階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
晉級

一、晉升至藥劑師職程的較高職等取決於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及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現評核:

(一)如屬晉升至職程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如屬晉升至職程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為緊接開考前最近數年內的工作表現評核。

第三章 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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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務範疇

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分為以下職務範疇:

(一)化驗;

(二)放射;

(三)康復;

(四)營養。

二、每個職務範疇均有符合其工作性質的從業方式,該等從業方式由行政法規訂定。

第十條
職級

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的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分為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及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五個職級。

第十一條
職務內容

一、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二、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涵蓋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二)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三)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三、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涵蓋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負責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二)確保質量管理;

(三)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四)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四、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涵蓋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協助衛生範疇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二)支援該職程的專業人員擔任職務及協助評核部門其他人員;

(三)開展或參與調查及研究計劃。

五、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涵蓋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級的職務,尚須負責下列職務:

(一)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二)協調管理及人員培訓工作,以及部門內技術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參與訂定其所任職部門的衛生政策。

第十二條*
入職

進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級為之,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屬第九條第一款所定職務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均可投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020號法律

第十三條
晉階

對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的晉階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晉級

一、晉升至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的較高職等取決於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及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現評核:

(一)如屬晉升至職程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如屬晉升至職程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為緊接開考前最近數年內的工作表現評核。

第四章 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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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一般原則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開考應於編制內職位出缺日起計兩年內進行。

三、對開考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但不影響本法律規定的適用。

第十六條
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許可開考的主管實體以批示設立。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分別從開考的藥劑師職程或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的藥劑師或高級衛生技術員中委任,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四、典試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職級均不得低於開考的職級。

第五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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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提供工作的制度

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輪值工作。

第十八條
正常工作

一、在正常工作制度,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須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

二、每日工作時間定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時段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

三、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提供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第十九條
輪值工作

一、輪值工作以每月為基礎,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而每月工作時數須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該月提供的工作時數。

二、晚間工作時間的訂定須保障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的休息需要,並應考慮個人或家庭的情況而公平分配予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

三、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有權每星期休息兩日,且每四星期內至少有一個休息日須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四、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在公眾假期工作賦予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享有一日補償休息的權利,只要其根據已制定的輪值時間表沒有提前享用,則可在該日隨後三十日內享用有關休假。

五、每一輪值的工作時段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且工作時段包括不超過三十分鐘用作休息或用膳的中斷時間。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的情況下,提供輪值工作不得超越連續十二小時。

七、休息日後方可改變值班時間,但獲衛生局局長認可的特殊情況除外。

八、輪值工作須由衛生局局長預先許可。

九、公職法律制度的輪值工作制度不適用於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提供的輪值工作。

第二十條
隨傳隨到

一、對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可適用隨傳隨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可被召喚執行職務。

二、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處於隨傳隨到狀況的時間表由所任職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負責人編訂。

第二十一條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受公職法律制度有關兼任及不得兼任的一般規定約束。

二、禁止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以自由職業方式從事私人業務。

第六章 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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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持續培訓

一、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所任職的公共部門均須確保給予其持續培訓,但不影響衛生局在此事宜上的職責。

二、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每年最多可獲免除工作三十六小時,以參加專業培訓或科研活動。

三、當對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所任職的部門有利時,衛生局局長可許可延長上款所指的時間。

四、參加第二款所指活動的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須在有關活動完結後三十日內提交學習報告或研究工作結果的副本,否則喪失在免除工作期間所收取的薪俸。

五、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所任職的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負責人具職權計劃、編排及評估在持續培訓方面須開展的活動。

第七章 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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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薪俸

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各職級人員的薪俸分別載於本法律的附件表一及表二。

第二十四條
輪值津貼

一、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提供輪值工作須向其發放輪值津貼。

二、輪值津貼以每一輪值時段,並按下列情況發放:

(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早上八時至晚上八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二)在晚上八時至零時期間的工作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津貼;

(三)在晚上八時至凌晨四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一點二五的津貼;

(四)在零時至早上八時期間,輪值工作時間等於四小時或以上給予每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的津貼。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超過正常輪值時段的工作按超時工作給予報酬。

四、連續提供兩個輪值工作時段的工作時,輪值津貼按較高者收取。

五、每月給予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輪值津貼金額不得超過其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亦不得強制其提供超過上述百分比津貼金額的輪值工作。

第八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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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已展開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二十六條
職程的撤銷

撤銷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設立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

第二十七條
轉入的制度

一、藥劑範疇的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藥劑師新職程。

二、化驗職務範疇的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以及具備經官方核准的第九條第一款所指職務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或按照規範診療技術員職程的法律第二十二條規定而授予的同等學歷的核放射及營養的職務範疇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以及運動學的職務範疇中不包括視軸矯正技術員在內的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轉入本法律附件表二所載的高級衛生技術員新職程。

三、按以上兩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納入與其原有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

第二十八條
轉入的規則

上條所指的轉入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藥劑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轉入藥劑師新職程;

(二)化驗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轉入新的化驗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

(三)核放射範疇的診療技術員轉入放射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

(四)運動學範疇的診療技術員轉入康復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

(五)營養範疇的診療技術員轉入營養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

第二十九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原職程最高職階的高級衛生技術員及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學士學位或按照規範《診療技術員職程》的法規第二十二條規定而授予的同等學歷的核放射及營養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以及運動學的職務範疇中不包括視軸矯正技術員在內的診療技術員,有權將在所處職階及職級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計入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二、上款所指人員根據本法律所定的晉級及晉階的規則,轉入相對應的職級及職階。

三、按上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三十條
轉入的手續

轉入根據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三十一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轉入後的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指人員在編制內的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連同工作表現評核亦將予以計算。

第三十二條
編制外人員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適用於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高級衛生技術員及核放射及營養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以及運動學的職務範疇中不包括視軸矯正技術員在內的診療技術員,而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上款所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及診療技術員,以及具備藥學學士學位學歷的以定期委任制度在藥劑範疇擔任主管職務但無原職位的人員,在本法律生效兩年內投考編制內空缺的開考且合格獲進入有關空缺,其所提供的服務時間在編制內職程、職級及職階內予以計算。

三、上款所指人員豁免進行實習。

四、以上各款所指人員如在有關開考中不及格,則維持原有狀況,直至有關任用終止。

第三十三條
編制外技術人員及高級技術人員的轉入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技術人員及高級技術人員組別中具備藥學學士學位學歷或第九條第一款所指職務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及執行化驗範疇及藥劑範疇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或營養及運動學範疇診療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人員及散位人員,分別轉入藥劑師新職程或相關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新職程,並納入與其原有職等及職階相應的職等及職階。對處於原職程最高職階的人員,經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上款引致的修改只須在合同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三、第一款所指的人員如在本法律生效兩年內投考編制內空缺的開考且合格獲進入有關空缺,則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上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現有個人勞動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合同的原有條款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本法律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經分別考慮法定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件表一或表二所載的相關職程進程訂立,而工作人員原有的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五、如屬第二款所指的情況,其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新合同產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人員編制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載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附表的人員編制所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組別須自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內作出修訂。

第三十六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存有的可動用資金承擔。當有需要時,由財政局動用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三十七條
廢止

廢止下列規定:

(1)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第四章;

(2)附於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的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修改的表六,該等修改載於上述法令。

第三十八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所指的轉入及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指的修改而出現的薪俸點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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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指者) 藥劑師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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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高級顧問藥劑師 780 800
4 顧問藥劑師 695 715 735 750
3 高級藥劑師 630 650 670
2 一等藥劑師 565 585 605
1 二等藥劑師 500 520 540

表二 (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指者) 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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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4
5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745 765
4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655 675 695 715
3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590 610 630
2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525 545 565
1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460 48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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