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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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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1號法律
財政儲備法律制度

2011年8月29日
《第8/201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1年8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1年8月19日簽署並發佈本法律,並於2011年8月29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標的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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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法律制度。

第二條
目的

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的設立旨在妥善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盈餘,以取得有關資源的最大效益及防範財政風險。

第二章 財政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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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組成

財政儲備由基本儲備及超額儲備組成。

第四條
基本儲備

一、基本儲備是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支付能力提供最後保障的財政儲備。

二、基本儲備的金額相當於經立法會審核並通過的最近一份財政預算所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部門開支撥款總額的一倍半。

第五條
超額儲備

一、超額儲備是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政策的施行並為公共財政支付能力提供保障的財政儲備,尤其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年度財政預算赤字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資金需求提供財政支持。

二、超額儲備的金額相當於滿足基本儲備後所剩餘的財政儲備結餘。

第六條
財政儲備的資金來源及轉入

一、財政儲備資金來源於:

(一)經作出法定扣除後的每一財政年度中央預算執行結餘,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財政儲備的投資回報。

二、如無法以超額儲備撥款補足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基本儲備金額,則從中央預算執行結餘中撥出所需補足款項後才針對該結餘作上款(一)項所指的扣除。*

三、政府須按照第四條第二款及上條第二款的規定,將上兩款所指的資金轉入相關的財政儲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19號法律

第七條
基本儲備金額的維持

應遵循下列規定,將基本儲備的金額維持於第四條第二款所定水平:

(一)如基本儲備金額未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政府應以超額儲備撥款補足有關差額;

(二)如基本儲備金額超過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政府應將有關超出款項撥入超額儲備。

第八條
財政儲備的使用

一、如非基於對基本儲備及超額儲備作投資及管理的目的,而透過開支、調撥或撥款的方式使用財政儲備的任何款項,並導致財政儲備減少,政府須提交相關財政預算案予立法會審核並通過。

二、在任何情況下,基本儲備僅在超額儲備完全耗盡時方可使用。

第九條
財政儲備的投資及管理

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財政儲備的投資及管理。

第十條
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

一、設立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其職權為輔助政府制定財政儲備的投資策略。

二、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監督經濟財政領域的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

(四)最多五名屬經濟及金融領域的專業人員。

三、上款(四)項所指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任。

第十一條
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

一、設立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其職權為:

(一)審查財政儲備的會計賬目;

(二)就財政儲備的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二、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由最多五名屬財政及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三、上款所指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任。

第十二條
財政儲備資料的公佈

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下列資料:

(一)財政儲備的每月結餘及營運結果,於隨後兩個月內公佈;

(二)財政儲備財務報表的年度報告,於下一曆年首季度內公佈。

第三章 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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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補充規範

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補充規範,尤其關於第六條所指的資金轉入及第七條所指的款項調動的期間規範,由行政長官制定。

第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及歷年財政年度預算結餘

一、本法律生效後四十五日內,須將結算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結餘及歷年財政年度預算結餘作如下調撥:

(一)$54,200,000,000.00(澳門幣五百四十二億元)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

(二)其餘款項按照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入相應的基本儲備及超額儲備。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結餘及歷年財政年度預算結餘,經結算並按上款規定將款項轉移後予以註銷。

第十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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