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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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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1号法律
财政储备法律制度

2011年8月29日
《第8/201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1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1年8月19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1年8月2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标的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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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储备法律制度。

第二条
目的

财政储备法律制度的设立旨在妥善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盈馀,以取得有关资源的最大效益及防范财政风险。

第二章 财政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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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成

财政储备由基本储备及超额储备组成。

第四条
基本储备

一、基本储备是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支付能力提供最后保障的财政储备。

二、基本储备的金额相当于经立法会审核并通过的最近一份财政预算所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央部门开支拨款总额的一倍半。

第五条
超额储备

一、超额储备是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政策的施行并为公共财政支付能力提供保障的财政储备,尤其可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度财政预算赤字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提供财政支持。

二、超额储备的金额相当于满足基本储备后所剩馀的财政储备结馀。

第六条
财政储备的资金来源及转入

一、财政储备资金来源于:

(一)经作出法定扣除后的每一财政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结馀,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财政储备的投资回报。

二、如无法以超额储备拨款补足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储备金额,则从中央预算执行结馀中拨出所需补足款项后才针对该结馀作上款(一)项所指的扣除。*

三、政府须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及上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两款所指的资金转入相关的财政储备。*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4/2019号法律

第七条
基本储备金额的维持

应遵循下列规定,将基本储备的金额维持于第四条第二款所定水平:

(一)如基本储备金额未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政府应以超额储备拨款补足有关差额;

(二)如基本储备金额超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政府应将有关超出款项拨入超额储备。

第八条
财政储备的使用

一、如非基于对基本储备及超额储备作投资及管理的目的,而透过开支、调拨或拨款的方式使用财政储备的任何款项,并导致财政储备减少,政府须提交相关财政预算案予立法会审核并通过。

二、在任何情况下,基本储备仅在超额储备完全耗尽时方可使用。

第九条
财政储备的投资及管理

澳门金融管理局负责财政储备的投资及管理。

第十条
财政储备谘询委员会

一、设立财政储备谘询委员会,其职权为辅助政府制定财政储备的投资策略。

二、财政储备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经济财政领域的司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主席,并由其担任副主席;

(三)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委员;

(四)最多五名属经济及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

三、上款(四)项所指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透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任期为两年,可续任。

第十一条
财政储备监察委员会

一、设立财政储备监察委员会,其职权为:

(一)审查财政储备的会计账目;

(二)就财政储备的年度报告发表意见。

二、财政储备监察委员会由最多五名属财政及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

三、上款所指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透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任期为两年,可续任。

第十二条
财政储备资料的公布

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下列资料:

(一)财政储备的每月结馀及营运结果,于随后两个月内公布;

(二)财政储备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于下一历年首季度内公布。

第三章 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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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补充规范

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补充规范,尤其关于第六条所指的资金转入及第七条所指的款项调动的期间规范,由行政长官制定。

第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储备基金及历年财政年度预算结馀

一、本法律生效后四十五日内,须将结算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储备基金结馀及历年财政年度预算结馀作如下调拨:

(一)$54,200,000,000.00(澳门币五百四十二亿元)转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

(二)其馀款项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入相应的基本储备及超额储备。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储备基金结馀及历年财政年度预算结馀,经结算并按上款规定将款项转移后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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