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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0/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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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0/M號法律
八月六日
第十四個月津貼

1990年8月6日
《第9/90/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0年7月27日通過,總督文禮治於1990年7月31日頒佈,並於1990年8月6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制定史:1990年8月11日(根據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第5條第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73條)生效2025年1月7日起經第26/2024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收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發放的退休金的已退休公共行政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撫卹金或因公殉職撫卹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五月,有權收取一項津貼,其款額相等於在五月一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及撫卹金。

第二條
(保留)

已退休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而復擔任公職者,有權收取上條所規定的津貼,但因擔任該公職而可能收取的假期津貼則撤銷。

第三條
(第81/88/M號法令第九條的新內文)

〔不生效〕

第四條
(有資格的繼承人)

倘有權領取第一條所指的津貼者,在領取日之前死亡,有關繼承人得按照為死亡津貼而作出的規定有資格繼承該項津貼,其金額則依據自死亡前的五月一日至死亡日期之完整月份計算。

第五條
(暫行條文)

〔不生效〕

第六條
(預算負擔)

一、財政局負責採取措施以應付因執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

二、退休基金會負責建議所需的立法措施以確保應付將來因執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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