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9/90/M号法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9/90/M号法律
八月六日
第十四个月津贴

1990年8月6日
《第9/90/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0年7月27日通过,总督文礼治于1990年7月31日颁布,并于1990年8月6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制定史:1990年8月11日(根据在澳门生效的葡萄牙《民法典》第5条第二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73条)生效2025年1月7日起经第26/2024号法律修改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收取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放的退休金的已退休公共行政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抚恤金或因公殉职抚恤金的受益人,于每年五月,有权收取一项津贴,其款额相等于在五月一日有权领取的退休金及抚恤金。

第二条
(保留)

已退休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而复担任公职者,有权收取上条所规定的津贴,但因担任该公职而可能收取的假期津贴则撤销。

第三条
(第81/88/M号法令第九条的新内文)

〔不生效〕

第四条
(有资格的继承人)

倘有权领取第一条所指的津贴者,在领取日之前死亡,有关继承人得按照为死亡津贴而作出的规定有资格继承该项津贴,其金额则依据自死亡前的五月一日至死亡日期之完整月份计算。

第五条
(暂行条文)

〔不生效〕

第六条
(预算负担)

一、财政局负责采取措施以应付因执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

二、退休基金会负责建议所需的立法措施以确保应付将来因执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