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說 (別下齋校本)
詳於周室之制,而於夏殷則有未徴焉。朱子之論助法,
亦出於推測臆料、而未有參互考證之說,則其果悉合
於當時制作之意,有不可得以知者,好古之士葢竊病
焉。丁未秋,余到平壤,始見箕田遺制,阡陌皆存,整然不
亂;古聖人經理區畫之意,猶可想見於千載之下。就其
地諦審之,其田形畝法與孟子所論井字之制有不同
者焉。其中含毬、正陽兩門之間區畫最爲分明。其制皆
爲田字形,田有四區,區皆七十畝。大路之内横計之有
四田、八區;竪計之亦有四田、八區。八八六十四,井井方
方,此葢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畝,本殷人
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畫野分田,宜倣宗國。其與周
制不同,葢無疑矣!惟兹阡陌,數千年來,凡幾經變易,雖
難保其不差尺寸。其大略界區以一畝之路、界田以三
畝之路也。其三旁九畝大路由城門逹之詠歸亭下,似
是往來通衢,非專爲田閒阡陌而設。然其必以十六田、
六十四區畫爲一甸,則亦不無界限之意。自此以外,田
界之路或有侵耕失古處,則後人未知制作本意,必以
三畝爲準而正之,頗失經界之舊。若其以七十畝爲一
法志》曰:「四井爲邑,四邑爲邱,四邱爲甸,甸有六十四井。」
其井邑邱甸之名雖用周制,而以四起數,四四成方,與
此脗合,是必有所沿襲;而惜其典籍不完,未能盡得其
制也。其尖斜攲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或二三區,隨
其地勢而爲之,此則鄉人傳爲餘田。雖周家井田之制,
其地難得如繩直準平;而其不成井處,又不可棄而不
用,恐其制不得不如此也。其公田廬舍之制,雖不可考
制,田旣非井字之形,則與孟子所謂「中有公田、八家皆
私百畝」之制已逕庭矣。意者殷之時,雖受田於野,而其
廬舍未必在田旁,或皆聚居城邑之中,其公田亦都在
一隅,未必介於私田之中,糞壅耘穫之際,遠近不同,民
有病者;且人文漸備,吉凶禮縟,七十畝有不足於養生
送死之資,故姬周之有天下也,順天因人,增爲百畝,且
制井田之法,八家同井,中置公田,春則出在田廬,冬則
入聚邑宅,其制始大備。自質而文,其因革損益,勢有不
容已也。或以朱子改治溝洫、多費人力之說,有疑於孟
子之言,此則恐未然。孟子曰:「佚道使民,雖勞無怨。」朱子
亦嘗論「革命易代,大而建正用數,小而書文車軌并皆
改作,以新一代耳目」云,則况此制民常産實發政施仁
之大者,豈可計其少費、不與俱變乎?以此推之,吾知朱
子此說,或出於一時門人問答,而非平生之定論也。嗚
呼!關閩諸賢,俱以王佐之才、生丁叔季之時,慨然以挽
回三代爲巳任,收拾殘經、討論遺制,殆無所不用其至,
而猶有懸空之歎,未得歸一之論。倘使當時足此地、目
此制,則其說先王制作之意,想必如指諸掌矣,而惜乎
其未見也!因記其所見,以求正於知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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