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簡易生命表提要分析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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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簡易生命表提要分析

壹、前言[编辑]

編算生命表之目的在於明瞭國民平均餘命之水準,即將某一時期人口之出生、死亡資料予以歸納計算,求得依性別及年齡別之死亡機率、生存機率及平均餘命等,用以陳示國民健康及生命消長情形。舉凡現代化國家對生命表之編算均極為重視,並將其國民平均餘命,用為衡量該國基本健康評估指標、整體社會經濟福祉及國家競爭力評比的一項重要統計指標。內政部負責按年編布生命表,提供政府有關人口政策、人力規劃、衛生保健等參考及學術研究之用。

編算簡易生命表之基本資料,係依據內政部戶政司提供之年齡別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及月別出生人數與衛生福利部提供之0月~6月的月齡別死亡人數等基本資料編算而成。為因應部分縣市改制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及各地方政府對所轄區域居民平均餘命資料需求,內政部分別自99年及104年起依據改制後之各直轄市、縣市(不含金門縣、連江縣),並按全體、男性、女性等分類編算簡易生命表。茲就104年簡易生命表編算結果摘要分析,供各界參用。

貳、編算結果摘要分析[编辑]

平均餘命[编辑]

平均餘命係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的每一年齡組所經驗的死亡風險後,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亦即達到某歲以後平均尚可期待生存的年數,稱為某歲的平均餘命,又稱某歲的預期壽命。零歲的平均餘命特稱為「平均壽命」。

(一)零歲平均餘命[编辑]

1.104年我國國民零歲平均餘命為 80.20 歲(男性為 77.01 歲,女性為 83.62 歲); 較 103 年增加 0.36 歲(男性增加 0.29 歲、女性增加 0.42 歲)(詳表 1、圖 1), 主要係因年齡別死亡率降低,標準化死亡率較 103 年下降 2.7%,男性標準化死亡率較 103 年下降 2.1%,女性標準化死亡率較 103 年下降 3.4%,致男性與女性零歲平均餘命均較 103 年提高。 另一方面,因 104 年女性零歲平均餘命增加幅度較男性為高,致男、女性零歲平均餘命差距擴大至 6.61 歲,較 103年之 6.47 歲增加 0.14 歲。

2.六直轄市之零歲平均餘命:就104年零歲平均餘命而言,以臺北市83.43歲最高、新北市80.96歲居次,高雄市之78.86歲最低;就男性零歲平均餘命而言,以臺北市之80.64歲最高,高雄市之75.70歲最低;就女性零歲平均餘命而言,亦以臺北市之86.25歲最高,高雄市之82.20歲最低。六直轄市在全體、男性及女性零歲平均餘命,皆呈現自北而南依序遞減的情形。與103年比較,六直轄市之標準化死亡率均呈現降低情形,零歲平均餘命呈現增加,以桃園市增加0.42歲最多。(詳表1)

3.臺灣省各縣市之零歲平均餘命:就104年各縣市之零歲平均餘命觀察,以新竹市80.73歲最高(男性77.82歲,女性83.79歲);而以臺東縣為75.22歲最低(男性71.23歲,女性80.20歲);臺東縣與全體國民歷年之零歲平均餘命差距約5歲,顯示其因地處偏鄉交通不便,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及人文生活習慣等因素之影響,其標準化死亡率相對較高。若與103年比較,各縣市之標準化死亡率增減有異,零歲平均餘命呈現增加之縣市以臺東縣之0.35歲最多,新竹縣之0.27歲居次,零歲平均餘命呈現下降的縣市有嘉義市減少0.22歲及澎湖縣女性減少0.04歲。(詳表1)

圖1 歷年我國零歲平均餘命趨勢圖

Life statistics of Taiwan in 2015

註:

  1. 全國平均餘命:編算基礎人口採當年數值編算。
  2. 直轄市及縣市平均餘命:計算採三年合併人口方式編算,2015 年平均餘命係利用 2013-2015 三年合併人口資料編算,2014 年平均餘命係利用 2012-2014 三年合併人口資料編算。
  3. 部分縣市人口數較少,惟其死亡率波動較大,致平均餘命增減變動幅度較大,使用者引用時請斟酌。
  4. 「桃園縣」於 2014 年 12 月 25 日升格為直轄市「桃園市」。
  5. 金門縣因受人口遷移影響平均餘命波動甚大,連江縣則因人數太少,故未單獨編算。
  6. 本表數字係經實際數字編算後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故部分增減值尾數有捨位誤差。

(二)年齡別平均餘命[编辑]

1.104年我國平均餘命,若以十歲單一歲年齡別觀察,0歲組平均餘命為80.20歲,10歲組為70.63歲,20歲組為60.78歲,30歲組為51.06歲,40歲組為41.55歲,50歲組為32.52歲,60歲組為23.98歲,70歲組為16.13歲,80歲組為9.72歲。(詳表2)

2.以近十年我國十歲單一歲年齡別觀察,各年齡組平均餘命除94年、100年及103年略為下降外,其餘各年大致呈現上升趨勢,0歲組由94年之77.42歲增加至104年之80.20歲,增加2.78歲。另高齡部分60歲組由94年之22.00歲增加至104年之23.98歲,增加1.97歲;70歲組由94年之14.55歲增加至104年之16.13歲,加1.58歲;80歲組由94年之8.69歲增加至104年之9.72歲,增加1.03歲。(詳表2)

二、國際比較[编辑]

104年我國與國際之國民零歲平均餘命比較:

(一)就全體而言,若與歐美主要國家比較,與德國相當,比美國高,比加拿大、英國、法國低;若與亞洲鄰近國家比較,則高於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菲律賓,低於日本、南韓、新加坡。

(二)就男性而言,若與歐美主要國家比較,較美國多1歲,較德國少1歲,較加拿大、英國、法國少2歲;若與亞洲鄰近國家比較,較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多4歲,較菲律賓多12歲,較日本、新加坡少3歲,較南韓少2歲。

(三)就女性而言,若與歐美主要國家比較,與加拿大相當,較美國多3歲,較英國、德國多1歲,較法國少1歲。若與亞洲鄰近國家比較,較中國大陸多6歲,較馬來西亞多7歲,較菲律賓多12歲,較日本少3歲,較南韓、新加坡少1歲。

(四)綜觀國際,日本國民零歲平均餘命男性為80歲、女性為87歲,仍是世界上最長壽國家之一。(詳表3)

參、結論[编辑]

一、104年國民零歲平均餘命為80.20歲,較103年增加0.36歲。[编辑]

我國整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自84年全民健保推動當年74.53歲逐年增加至104年之80.20歲,較103年增加0.36歲。

二、各縣市零歲平均餘命呈現區域性變化。[编辑]

我國縣市別零歲平均餘命呈現地域差異,大致由北而南逆時針方向逐漸降低,西部地區高於東部地區之現象。主要因部分縣市地處偏鄉交通不便,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及人文生活習慣等因素之影響,標準化死亡率相對較高,零歲平均餘命相對較低。一般而言,都市發展程度較高之縣市,標準化死亡率相對較低,零歲平均餘命相對較高,因此應正視城鄉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等問題。

三、國人平均壽命高,高齡化社會問題殊值關切。[编辑]

104年零歲平均餘命80.20歲,與亞洲國家比較,高於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菲律賓,尚低於日本、南韓、新加坡;與歐美先進國家比較,與德國相當,比美國高,尚低於加拿大、英國、法國。依據本部統計資料,105年7月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高達12.87%,隨著國人平均壽命提高,養兒防老觀念式微,人口老化指數不斷攀升,衍生老人照顧問題及後續相關之老人經濟保障、長期居家服務、醫療收容機構、友善生活環境、交通安全便利等議題,亟需及早規劃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