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简易生命表提要分析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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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简易生命表提要分析

壹、前言[编辑]

编算生命表之目的在于明了国民平均馀命之水准,即将某一时期人口之出生、死亡资料予以归纳计算,求得依性别及年龄别之死亡机率、生存机率及平均馀命等,用以陈示国民健康及生命消长情形。举凡现代化国家对生命表之编算均极为重视,并将其国民平均馀命,用为衡量该国基本健康评估指标、整体社会经济福祉及国家竞争力评比的一项重要统计指标。内政部负责按年编布生命表,提供政府有关人口政策、人力规划、卫生保健等参考及学术研究之用。

编算简易生命表之基本资料,系依据内政部户政司提供之年龄别死亡人数、年中人口数及月别出生人数与卫生福利部提供之0月~6月的月龄别死亡人数等基本资料编算而成。为因应部分县市改制或合并升格为直辖市及各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居民平均馀命资料需求,内政部分别自99年及104年起依据改制后之各直辖市、县市(不含金门县、连江县),并按全体、男性、女性等分类编算简易生命表。兹就104年简易生命表编算结果摘要分析,供各界参用。

贰、编算结果摘要分析[编辑]

平均馀命[编辑]

平均馀命系假设一出生婴儿遭受到某一时期的每一年龄组所经验的死亡风险后,所能存活的预期寿命,亦即达到某岁以后平均尚可期待生存的年数,称为某岁的平均馀命,又称某岁的预期寿命。零岁的平均馀命特称为“平均寿命”。

(一)零岁平均馀命[编辑]

1.104年我国国民零岁平均馀命为 80.20 岁(男性为 77.01 岁,女性为 83.62 岁); 较 103 年增加 0.36 岁(男性增加 0.29 岁、女性增加 0.42 岁)(详表 1、图 1), 主要系因年龄别死亡率降低,标准化死亡率较 103 年下降 2.7%,男性标准化死亡率较 103 年下降 2.1%,女性标准化死亡率较 103 年下降 3.4%,致男性与女性零岁平均馀命均较 103 年提高。 另一方面,因 104 年女性零岁平均馀命增加幅度较男性为高,致男、女性零岁平均馀命差距扩大至 6.61 岁,较 103年之 6.47 岁增加 0.14 岁。

2.六直辖市之零岁平均馀命:就104年零岁平均馀命而言,以台北市83.43岁最高、新北市80.96岁居次,高雄市之78.86岁最低;就男性零岁平均馀命而言,以台北市之80.64岁最高,高雄市之75.70岁最低;就女性零岁平均馀命而言,亦以台北市之86.25岁最高,高雄市之82.20岁最低。六直辖市在全体、男性及女性零岁平均馀命,皆呈现自北而南依序递减的情形。与103年比较,六直辖市之标准化死亡率均呈现降低情形,零岁平均馀命呈现增加,以桃园市增加0.42岁最多。(详表1)

3.台湾省各县市之零岁平均馀命:就104年各县市之零岁平均馀命观察,以新竹市80.73岁最高(男性77.82岁,女性83.79岁);而以台东县为75.22岁最低(男性71.23岁,女性80.20岁);台东县与全体国民历年之零岁平均馀命差距约5岁,显示其因地处偏乡交通不便,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及人文生活习惯等因素之影响,其标准化死亡率相对较高。若与103年比较,各县市之标准化死亡率增减有异,零岁平均馀命呈现增加之县市以台东县之0.35岁最多,新竹县之0.27岁居次,零岁平均馀命呈现下降的县市有嘉义市减少0.22岁及澎湖县女性减少0.04岁。(详表1)

图1 历年我国零岁平均馀命趋势图

Life statistics of Taiwan in 2015

注:

  1. 全国平均馀命:编算基础人口采当年数值编算。
  2. 直辖市及县市平均馀命:计算采三年合并人口方式编算,2015 年平均馀命系利用 2013-2015 三年合并人口资料编算,2014 年平均馀命系利用 2012-2014 三年合并人口资料编算。
  3. 部分县市人口数较少,惟其死亡率波动较大,致平均馀命增减变动幅度较大,使用者引用时请斟酌。
  4. “桃园县”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升格为直辖市“桃园市”。
  5. 金门县因受人口迁移影响平均馀命波动甚大,连江县则因人数太少,故未单独编算。
  6. 本表数字系经实际数字编算后四舍五入至小数点第二位,故部分增减值尾数有舍位误差。

(二)年龄别平均馀命[编辑]

1.104年我国平均馀命,若以十岁单一岁年龄别观察,0岁组平均馀命为80.20岁,10岁组为70.63岁,20岁组为60.78岁,30岁组为51.06岁,40岁组为41.55岁,50岁组为32.52岁,60岁组为23.98岁,70岁组为16.13岁,80岁组为9.72岁。(详表2)

2.以近十年我国十岁单一岁年龄别观察,各年龄组平均馀命除94年、100年及103年略为下降外,其馀各年大致呈现上升趋势,0岁组由94年之77.42岁增加至104年之80.20岁,增加2.78岁。另高龄部分60岁组由94年之22.00岁增加至104年之23.98岁,增加1.97岁;70岁组由94年之14.55岁增加至104年之16.13岁,加1.58岁;80岁组由94年之8.69岁增加至104年之9.72岁,增加1.03岁。(详表2)

二、国际比较[编辑]

104年我国与国际之国民零岁平均馀命比较:

(一)就全体而言,若与欧美主要国家比较,与德国相当,比美国高,比加拿大、英国、法国低;若与亚洲邻近国家比较,则高于中国大陆、马来西亚、菲律宾,低于日本、南韩、新加坡。

(二)就男性而言,若与欧美主要国家比较,较美国多1岁,较德国少1岁,较加拿大、英国、法国少2岁;若与亚洲邻近国家比较,较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多4岁,较菲律宾多12岁,较日本、新加坡少3岁,较南韩少2岁。

(三)就女性而言,若与欧美主要国家比较,与加拿大相当,较美国多3岁,较英国、德国多1岁,较法国少1岁。若与亚洲邻近国家比较,较中国大陆多6岁,较马来西亚多7岁,较菲律宾多12岁,较日本少3岁,较南韩、新加坡少1岁。

(四)综观国际,日本国民零岁平均馀命男性为80岁、女性为87岁,仍是世界上最长寿国家之一。(详表3)

参、结论[编辑]

一、104年国民零岁平均馀命为80.20岁,较103年增加0.36岁。[编辑]

我国整体国民零岁平均馀命自84年全民健保推动当年74.53岁逐年增加至104年之80.20岁,较103年增加0.36岁。

二、各县市零岁平均馀命呈现区域性变化。[编辑]

我国县市别零岁平均馀命呈现地域差异,大致由北而南逆时针方向逐渐降低,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之现象。主要因部分县市地处偏乡交通不便,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及人文生活习惯等因素之影响,标准化死亡率相对较高,零岁平均馀命相对较低。一般而言,都市发展程度较高之县市,标准化死亡率相对较低,零岁平均馀命相对较高,因此应正视城乡均衡发展及资源合理分配等问题。

三、国人平均寿命高,高龄化社会问题殊值关切。[编辑]

104年零岁平均馀命80.20岁,与亚洲国家比较,高于中国大陆、马来西亚、菲律宾,尚低于日本、南韩、新加坡;与欧美先进国家比较,与德国相当,比美国高,尚低于加拿大、英国、法国。依据本部统计资料,105年7月底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已高达12.87%,随著国人平均寿命提高,养儿防老观念式微,人口老化指数不断攀升,衍生老人照顾问题及后续相关之老人经济保障、长期居家服务、医疗收容机构、友善生活环境、交通安全便利等议题,亟需及早规划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