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71年)
← | 紀念日(或節日)紀念辦法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71年10月29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內政部 1982年10月29日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8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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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四、國慶日:十月十日。
五、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七、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擧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擧行。
第 三 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別擧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放假二日。
二、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放假一日。
四、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擧行,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別擧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
五、左列各紀念日,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別擧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均放假一日。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四)國父誕辰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第 四 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二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第 五 條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或地區集會慶祝: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
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六、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八、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除青年節、教師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依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放假外,其餘按左列規定放假。
一、婦女節:婦女放假。
二、兒童節:兒童放假。
三、勞動節:勞工放假。
四、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五、台灣光復節:台灣地區各機關學校放假。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