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71年)
← | 纪念日(或节日)纪念办法 |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71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 1982年10月29日 |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8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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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二 条 纪念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三、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四、国庆日:十月十日。
五、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六、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七、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先总统 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
第 三 条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会,各机关、团体、学校并得分别集会纪念,放假二日。
二、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三、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放假一日。
四、先总统 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会,各机关、团体、学校并得分别集会纪念。
五、左列各纪念日,中央曁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会,各机关、团体、学校并得分别集会纪念,均放假一日。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二)国庆日。
(三)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
(四)国父诞辰纪念日。
(五)行宪纪念日。
第 四 条 左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二日外,其馀均放假一日。
一、春节
二、民族扫墓节
三、端午节
四、中秋节
五、农历除夕
第 五 条 左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或地区集会庆祝:
一、妇女节: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三、儿童节:四月四日。
四、劳动节:五月一日。
五、军人节:九月三日。
六、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八、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前项节日,除青年节、教师节、中华文化复兴节依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放假外,其馀按左列规定放假。
一、妇女节:妇女放假。
二、儿童节:儿童放假。
三、劳动节:劳工放假。
四、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五、台湾光复节:台湾地区各机关学校放假。
第 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