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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民國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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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民國61年)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68年4月17日(現行條文)
1979年4月17日
1979年4月30日
公布於民國68年4月30日
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2124 號令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9 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17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30 日公布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2124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分處長之設置)

  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第三條 (設課)

  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五條 (分處之分等)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人事室、會計室之職掌)

  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各職稱人員之選用)

  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八條 (辦事細則)

  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第九條 (施行日)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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