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所属各分处组织通则 (民国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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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所属各分处组织通则 (民国61年)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所属各分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68年4月17日(现行条文)
1979年4月17日
1979年4月30日
公布于民国68年4月30日
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2124 号令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9 条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17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30 日公布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2124 号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分处长之设置)

  各分处置分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分处长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襄理处务。

第三条 (设课)

  各分处设四课,分掌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各分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庶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课、室之事项。

第五条 (分处之分等)

  各分处视区域之大小,业务之繁简,分为一、二等分处,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者为一等分处,未满五十公顷者为二等分处,一、二等分处员额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处置秘书一人,课长四人,技正一人,专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课员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办事员八人至十四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课员八人至十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九人至十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二等分处置秘书一人,课长四人,技正一人,专员四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课员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办事员七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课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六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人事室、会计室之职掌)

  各分处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各职称人员之选用)

  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劳工行政、经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书、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八条 (办事细则)

  各分处办事细则,由各该分处拟订,呈请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核定之。

第九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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