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外观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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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特設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規劃及執行。
- 四、貿易障礙之調查與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救濟之因應及爭端案件之處理。
- 五、國際貿易情勢蒐集、分析。
- 六、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安全管控。
- 七、貨品分類、原產地證明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
- 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調查及反傾銷稅、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
- 九、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