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组织法
外观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
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国际贸易业务,特设国际贸易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际贸易政策规划及法规研拟。
- 二、国际贸易合作、参与国际经贸组织、经贸协定与礼宾作业之推动及执行。
- 三、贸易推广与会展产业政策规划及执行。
- 四、贸易障碍之调查与排除、外国对我国贸易救济之因应及争端案件之处理。
- 五、国际贸易情势搜集、分析。
- 六、货品输出入管理及贸易安全管控。
- 七、货品分类、原产地证明书及出进口厂商登记管理。
- 八、货品进口救济案件之调查及反倾销税、平衡税案件之产业损害调查。
- 九、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