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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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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88年1月14日(現行條文)
1999年1月14日
1999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88年2月3日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40 號令
有效期:民國88年(1999年)2月23日至今

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4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40 號令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23 日施行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88)台經字第 06997 號令發布,定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通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三、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四、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五、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事項。
  六、驗證體系及產品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三條 (職務編制)

  各分局設五課或六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各分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法制、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分局標明所在地名稱)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第六條 (分局長、副分局長之職務)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分局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第七條 (人員編制)

  各分局置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六人至六十二人,課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一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八條 (人事室職務、職掌)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會計室職務、職掌)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政風室職務、職掌)

  各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之擬訂)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分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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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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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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