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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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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88年1月14日(现行条文)
1999年1月14日
1999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88年2月3日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247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88年(1999年)2月23日至今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14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24740 号令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2 月 23 日施行依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88)台经字第 06997 号令发布,定于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属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标准、度量衡、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度量衡器之检定、检查及校正等实施事项。
  三、国内产销及输出与输入农工矿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四、品质保证制度之推行、审核及管理事项。
  五、标准、度量衡、检验与品质保证等国际合作业务之执行及资料搜集、供应事项。
  六、验证体系及产品标志之推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标准、度量衡、检验及品质保证事项。

第三条 (职务编制)

  各分局设五课或六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各分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书、法制、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研考及其他不属于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分局标明所在地名称)

  各分局应标明各该所在地之名称。

第六条 (分局长、副分局长之职务)

  各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分局局务;副分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理分局局务。

第七条 (人员编制)

  各分局置秘书三人或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五人或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正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专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三十六人至六十二人,课员十一人至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十一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人事室职务、职掌)

  各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室职务、职掌)

  各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政风室职务、职掌)

  各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各分局办事细则,由各分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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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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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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