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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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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