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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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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产业发展业务,特设产业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及法规研拟。
  二、产业管理、辅导、监督、协调及统筹配合。
  三、产业创新、研发、改善、行销与推广之奖励、补助及辅导。
  四、产业永续、减碳调适、环境改善、产业安全卫生、资源循环与再生及工厂管理之辅导。
  五、军、公、民工业配合与工业动员研议及协调。
  六、产业合作及投资。
  七、产业人才培训。
  八、其他有关产业发展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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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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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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