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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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制(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中華民國3年(1914年)5月24日
1914年5月24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五月二十四日第七百三十五期
大總統令 教令第七十二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3年5月8日)

第一條縣置知事隸屬道尹為一縣行政長官依法律命令執行縣內行政事務

第二條知事就縣內之行政事務依其職權或特別之委任得發縣令

第三條知事於所轄警獄及佐助各員吏之處分認為違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權限時得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知事遇特別重要事件於詳道尹外 得逕詳巡按使

第五條知事於駐紮本縣之警備隊得調用之

第六條知事於非常事變之際需用兵力或為防衛起見需用兵備時得詳由巡按使或道尹請駐紮鄰近之陸軍或軍艦長官派兵處理但因特別情形不及詳請時得逕向各該軍隊軍艦長官請求之

第七條知事得自委掾屬其職掌員額詳由道尹轉巡按使核定分別敘等註冊並咨陳內務部

第八條知事公署之經費另定之

第九條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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