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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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制(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中华民国3年(1914年)5月24日
1914年5月2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二十四日第七百三十五期
大总统令 教令第七十二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3年5月8日)

第一条县置知事隶属道尹为一县行政长官依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

第二条知事就县内之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之委任得发县令

第三条知事于所辖警狱及佐助各员吏之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知事遇特别重要事件于详道尹外 得迳详巡按使

第五条知事于驻扎本县之警备队得调用之

第六条知事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详由巡按使或道尹请驻扎邻近之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不及详请时得迳向各该军队军舰长官请求之

第七条知事得自委掾属其职掌员额详由道尹转巡按使核定分别叙等注册并咨陈内务部

第八条知事公署之经费另定之

第九条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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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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