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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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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
總統核定於民國105年5月27日(現行條文)
2016年5月27日
2016年6月1日
公布於民國105年6月1日
總統府華總一禮字第10510033850號令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5年6月8日)

《總統府公報》第7250號第7至8頁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總統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發文

一、為改革國家年金體系,永續發展公共年金制度,特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總統相關諮詢事項。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年金改革相關資訊、意見及各國年金改革經驗。
(二)針對各種年金改革意見進行專業評估。
(三)作為各公共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年金改革意見之民主參與平台。
(四)提出年金改革備選方案。
(五)籌辦年金國是會議。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35至39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總統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兼執行長,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地方政府代表、退休(役)軍公教人員代表、軍人代表、公務員代表、教師代表、勞工代表、企業雇主代表、農漁民代表、婦女代表、青年代表、公民社會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均由總統聘任之。
四、本會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五、本會設置專屬網站,開會期間並全程網路直播,相關資料、會議紀錄均公開於網站。
六、為辦理年金改革幕僚作業,於行政院設年金改革辦公室,由各相關部會指派熟悉年金業務之幕僚人員支援之。
七、年金改革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
八、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於立法院通過年金改革相關法案後解散。
十一、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義的行政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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