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增訂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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