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7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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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交通部部長 毛治國
船員法修正第五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者。
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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