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387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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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3881号令 |
总统府公报第6981号第30至31页 |
兹修正船员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交通部部长 毛治国
船员法修正第五十一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五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请退休:
一、在船服务年资十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在船服务年资二十年以上者。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强迫退休:
一、年满六十五岁者。
二、受监护、辅助宣告者。
三、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者。
年满六十五岁船员,合于船员体格检查标准,得受雇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员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