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節節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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