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增订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三至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五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文;删除第一百六十四条条文;并修正第四节节名、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条及第一百七十八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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