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11號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01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1 1 月2 3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2 5 9 7 1 1 號
2011年11月2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號令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總統府公報第7004號第38至39頁

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政部部長 李述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之一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