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97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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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增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六条之一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财政部部长 李述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增订第三十六条之一条文
中华民国100 年11 月23 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之一 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供教育、研究或实验使用之劳务予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者,劳务买受人免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本条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课或尚未核课确定者,适用前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