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4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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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刪除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國家安全法刪除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公布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六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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