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974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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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删除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条文;并修正第六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国家安全法删除第二条及第三条条文;并修正第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 年11 月23 日公布
第 二 条 (删除)
第 三 条 (删除)
第 六 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依第四条规定所实施之检查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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