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0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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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三條文[编辑]
第七條之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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