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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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徽宗

  △崇寧二年癸未,一一○三

  1、七月案:《東都事略本紀》:是月戊寅朔。 己卯,以收復湟州,百官入賀。《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詔旨雲青唐納土,百官入賀。非也,今改之。

  2、詔付王厚:“覽累奏克捷次第及收復湟州事具悉,分道進兵,應期會合,討叛舍服,威懷並施,平定邈川,勢同破竹,固吾疆圉,控制興、涼,繼覽捷書,不忘嘉歎。蓋由汝志懷節義,識達幾微,乘釁徂征,舉無遺策,犄角夏寇,冠帶氐、羌,師不逾旬,武功克著。彊梗者既已授首,柔服者尤在撫綏,切務懷來,式昭仁信。除已差李石計置前去賜汝等衣帶茶藥及將士犒設支賜外,特頒獎諭,宜體眷懷。”《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厚初九日得此詔,當是初一日或初二日降,今附百官賀收復湟州後,二十三日厚奏可考。

  3、辛巳,蔡京為銀青光錄大夫,《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案:《宋史·本紀》雲:辛巳,以複湟州,進蔡京官三等,蔡卞以下二等。 中大夫、尚書左丞張商英為通議大夫。《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4、壬午,東上邠門副使、知河州、權熙河蘭會路經略司王厚為威州團練使、知熙州,入內東頭供奉官、熙河蘭會路勾當公事童貫轉入內皇城使、果州刺史,依前熙河蘭會路勾當公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5、甲申,降德音於熙河蘭會路,減囚罪一等,流以下原之。勘會趙懷德彼土舊主,昨來姑示矜容,遣還湟州,以順眾心而為阻命,至今不令在湟州住坐,今來未知所在。仰經略、安撫使根問去處,即令歸漢,敢有邀攔阻滯或輒行殺害者,即移兵前去討蕩;其造謀殺害之人,全家誅斬。除多羅巴累肆狂悖,已降指揮召人捕殺,不在今來德音原免之限,仰多方招募人捕殺外,訪聞郎阿章是彼土首領,負罪逃亡,未敢歸順。德音到日,亦子細說諭,特與免罪,許令自新。閒已降指揮如出漢郎阿章特除防奭使。《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6、庚寅,曾肇安置汀州。《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原注:二年七月十五日。案:《十朝綱要》雲:庚寅,提舉靈仙觀曾肇坐締交元祐黨人草求言詔書,詆訾先烈,責授散官,安置汀州。考是月戊寅朔,庚寅月之十三日也,十五日,“五”乃“三”字之誤。

  7、庚子,賜茅山道士、洞元通妙大師劉混康號葆真觀妙先生,江東轉運判官席震為之請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辛丑,詔付王厚:“勘會湟州雖已修築省章等處扼據要害,然青唐一帶尚未措置,於撫定一方績用未究,所當悉意處畫。今據所奏,以兵力勞敝,未可前去廓州,欲候南宗畢工,遂班師過河,略定當標、一公,撫寧河南部族,俟來春進複廓州,一舉可定。即青唐不能自立,詳所奏陳,未為至計。緣事貴乘時,今湟州初定,方當措置青唐,以弭後患,雖未可進兵廓州,亦當先將廣行招納,可候南宗興築才畢。爾且留湟州,處置諸事,仍抽秦鳳兵馬,令附帶糧草,與舊兵更番戍守,務令聲勢相續,以攝敵人之氣,多方遣人招諭廓州等處部族。又郎阿章已有歸漢之謀,更切隨宜應接。既湟州腹心之地有帥臣在彼,又兵力聲勢相續,人人懼禍,自當歸投者多。如此,則彊梗雖未順服,若有機會可乘,便可及時撫定,候措置青唐了畢,方得班師前去熙州,更在精加思慮,依此施行。仍節次具狀聞奏。”《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8、乙巳,吏部言:“責降官程頤子端彥見任鄢陵縣尉,即幹有子弟不得任在京、府界差遣指揮。”詔端彥放罷,今後似此之子依此。《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案:三月乙酉,已有黨人親子弟不論有官無官,並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闕下之詔,故此以為“幹不得任在京、府界差遣指揮”,詔“今後似此之子依此”,不過申明三月乙酉指揮。《宋史·本紀》三月乙酉不書詔責降人子弟毋得任在京及府界差遣,轉於七月乙巳書此詔,殊為失實,當以此文為正。其子弟係選人者別有指揮,九月庚寅可考。

  9、庚寅,講議司言:“知泗州姚孳乞天下之士皆不得在外私聚生徒,使邪說诐行,無自流行看詳;若不許在外私聚生徒,即不係置學之處,子弟無從聽講,難以施行外,其邪說诐行、非先聖賢之書及元祐政事學術,不許教授條禁,欲遍行曉諭,應私下聚學之家,並仰遵依上條。”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10、壬寅。案:《續長編》卷三百二十二,又三百二十五,又四百五十論佩魚事。原注:雲:崇寧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當並考。今文已佚。二十五日壬寅。

  11、是月,以癿當川為來賓城,省章峽為綏遠關,南宗川為臨宗寨;又以當標寨為安彊寨,一公城為循化城,達南城為大通城。《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三年正月十六日,王厚言:“癿當、省章峽、南宗川三處,並係訩要,已築關城了當。”賜名來賓,綏遠、臨宗。按二年九月一日已有綏遠關,二十三日已有來賓城,即可見三處賜名不待三年正月,蓋三年正月三處關城都畢工,厚追言之耳。汪藻《青唐錄》於二年七月但書來賓城,不及綏遠、臨宗,卻將循化、大通城、安彊寨皆系之二年七月,今從之,仍增入綏遠、臨宗二關寨。當標等三城賜名詔旨,《宣和錄》在四年七月六日;初草在五月二十一日,今並不取。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詔毋以戚裏充執政。案:元刻本系此事及罷張商英於六月,以《宋史·本紀》、《編年備要》、《通鑒續編》諸書考之,此詔在七月,罷張商英在八月,蓋元刻本並脫書月也。《十朝綱要》系此事於七月丁酉,雲詔:“自今勿複援韓忠彥例以戚裏宗屬為三省執政官,世世守之,著為令甲。”

  1、八月丁未朔,詔:“湟州近已收復,其元行廢棄及迎合議論、沮壞先烈之人,理當更加降黜。除許將已放罪,曾布已責廉州司戶參軍、衡州安置外,龔夬移送化州,張庭堅送象州,並編管。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韓忠彥責授磁州團練副使,依舊濟州安置;責授寧國節度副使、漢陽軍安置安燾責授祁州團練副使,依舊漢陽安置;右正議大夫、知杭州蔣之奇降授中大夫,依舊知杭州;降授朝請大夫、少府少監,分司南京、徐州居住範純禮責授靜江軍節度副使,徐州安置;除名勒停人陳次升移送循州居住;降授承議郎、權發遣坊州都貺降授宣議郎,添差監撫州鹽礬酒稅務;任滿更不差人錢景祥、秦希甫,並勒停;李清臣身死,其男祉當時用事,移送英州編管;降授複州防奭使姚雄特勒停,光州居住。”《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又百三十九。原注:元年十一月一日,忠彥等初責。《青唐錄》雲:姚雄亦降皇城使,勒停,光州居住。雄二年五月末自華州觀察使降複州防奭使,三年二月五日任便居住。案:韓忠彥等之責在崇寧元年十二月初三癸丑,原注十一月一日有字誤。

  又詔:“胡宗回頃帥熙州日,在元符末建中靖國閒屢陳堅守鄯、湟之議,見落職罷任,可赦其小過,錄其前功,特與複寶文閣待制、知秦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案:初,陝西轉運判官秦希言湟、鄯難守,以為棄之便。事下宗回體度可守可棄奏聞,宗回力持不可。會徽宗棄鄯州,任伯雨疏宗回罪,奪職知蘄州。其事詳《宋史胡宿傳》,又元符三年三月事可考。

  2、戊申,禦史中丞石豫、殿中侍禦史朱紱餘深奏:“尚書左丞張商英於元祐丁卯嘗為河東守臣李昭敘作《嘉禾篇》,謂‘神宗既登遐,嗣皇帝幼沖,中外震懼,罔知社稷攸讬。’方是時,哲宗即位之後,尚曰‘罔知攸讬’,可乎!又曰‘成王幼沖,周公居攝,誅伐讒慝,卒以天下聽於周公,時則唐叔得嘉禾。推古驗今,跡雖不同,理或胥近。’方是時,文彥博、司馬光等來自洛郊,方掌機務,比之周公,可乎?迨元符之末,先帝遺弓,陛下入繼大統,而權臣用事,乘君父不忍言之時,起鄒浩於新州,商英是時實典詞掖,謂晉平公問於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叔向曰:‘大臣重祿而不諫,小臣畏罪而不言,此患之大者。’又曰:‘思得端士,司直在庭。’又曰:‘浩徑行直情,無所顧避。’所謂浩之直情徑行,果先帝之所取乎?先帝不取而商英取之,可乎?”詔:“張商英秉國政機,議論反覆,加之自取榮進,貪冒希求,元祐之初,詆訾先烈,臺憲交章,豈容在列?可特落職,依前通議大夫知亳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原注:蔡絛《國史後補·鹺法篇》:鈔法既行,一日,榷貨務申入納見錢已積三百萬緡,魯公將上進呈,上駭曰:“直有爾許邪?”蓋前皆患不給,未嘗有積鏹如是,故上駭之。張丞相商英時為中書侍郎,忽岩進曰:“啟陛下,皆虛錢。”魯公愕然,即奏曰:“臣據有司申如此。商英今以謂虛錢,乞命商英與臣各選差官檢點虛實以聞”。上曰:“可。”既下殿,各差郎官一人檢點,字型大小分明,各在庫也。翌日奏聞,上顧張丞相曰:“卿以為虛錢,何故?”張丞相大慚,曰:“臣為人所誤。”而張由是不安。後又以陰通宮禁事,未幾,罷去。又《宣和殿記》:魯公在元豐中與商英厚善,其後商英出入魯公門下,又與伯氏親款。魯公將相,商英預為草麻,其辭甚美,遂拜左丞,遷中書侍郎。及爭進,頗攻魯公。一日,上在禁中,偶視貴人之冠釵閒垂一小卷文書,戲取開視之,乃細字曰:“張商英乞除右僕射。”上語貴人:“汝勿預外庭事。”因密降出示魯公,上大怒,而貴人方不安位,魯公亦甚懼,曰:“此獨商英無狀耳,恐事幹宮禁,不可治。”於是掩之,以他事黜商英,商英亦陰德魯公,至是以所出小捲進雲。案:《宋編年通鑒》雲:張商英言蔡京奸邪,志在逢君。中丞石豫等以為商英非所宜言,自左丞出知亳州,入元祐黨籍。岳珂《桯史》雲:張丞相商英媚事紹聖,共倡紹述,崇寧二年,遂為尚書左丞。會與蔡元長異論,中執法石豫、殿中禦史朱紱餘深以風旨將劾奏之,而無以為說。或以其在元祐中,嘗著《嘉禾篇》,擬司馬文正於周公;且為開封府推官,其薨時,代府尹為酹祭文,有褒頌功德語,因請正其罰。有詔“張商英秉國政機,議論反覆,加之自取榮進,貪冒希求,元祐之初,詆訾先烈?臺憲交章,豈容在列,可特落職,依前通議大夫知亳州。”餘家舊有石刻,正其所謂《嘉禾篇》者,文既爾雅,論亦近正,惜乎其好德之不終也。因錄之,以表其初終焉。篇之言曰:“維元祐丁卯十月,定襄守臣得禾,異畝同穎,部使者臣張商英,作《嘉禾篇》。神宗既登遐,嗣皇帝沖幼,中外震懼,罔知社稷攸讬。惟太母晦聖德於深宮,五十有四年,克莊克明,克仁克簡,肆膺顧命,保祐神孫,以總大政。既臨延和,乃告侍臣曰:‘嗚呼!先皇帝聰明文武,宏規偉圖,軼於古先。丕惟曰,禹貢九州之城,久封裔壤,陷於殊俗,豺狼野心,終不可豢,序弗底平,時以憂貽,於我後昆。迺備材力,迺督事功,務除大害,不恤小怨。今既墜厥志,罹家多艱,其弛利源,與民共之。所不欲一切蠲罷,庶事肇革,眾志未孚,新故相形,愛惡相反,議論乘隙,紛綸互建。患生於弗親,忿生於弗勝,其睽成仇,其合成黨,盈庭睢盱,震於視聽。’惟聖母燭以純靜,斷以不惑。去留用荙,不歸於偏歸於是。越三載,群慝斯嘉,群乖斯和,群異斯同。馨聞於上帝,風雨時若,英華豐美,被於草木。發珍祥於茲嘉禾,厥本惟三,厥隴惟五,厥穗惟一。臣聞曰:在昔成王沖幼,周公居攝,近則召公不悅,遠則四國流言。成王灼知忠邪之情,誅伐讒慝,卒以天下聽於周公,時則唐叔得禾,異畝同穎以獻。推古驗今,跡雖不同,理或胥近。臣商英敢拜手稽首,旅天之命,曰:‘嗚呼!先民有言,眾賢和於朝,萬物和於野,和氣致祥,乖氣致異,治平之時,君臣罔不鹹有一德。在虞、舜時,百僚師師,在文王時,多士濟濟。降及幽王,小人在位,君子在野。其詩曰:潝々訿々。又曰:噂〈口遝〉背憎。嗚呼!卿士庶尹敬之哉,曲直之辨,是非之判,罔或不異。如禾之本,終以合穎,利害之當,予奪之中,罔或不同;如禾之穎,非離於本,無有作同,害於而公。’臣吳安操、臣李昭敘等立石。”餘又嘗求其開封祭文而觀之,頌之極摯者,亦特曰:“公在熙寧,謫居洛京。十有五年,資治書成。帝維寵嘉,以子登瀛。方渴起居,而帝在天。太母垂簾,保祐神孫。疇咨在庭,屬以宗社。介特真淳,無易公者。公來秉鈞,久詘而伸。五害變法,十科取人。孰敢弗良,孰敢弗正。有傾其議,必以死爭。日月徂征,思速用成。心剿形瘵,胡衛餘生。嘉謀嘉猷,百未有告。訃音夜奏,九重震悼。爵惟太師,開國於溫。莫惠我民,門巷煩冤。迺命貳卿,葬其先原。公殮具資,一給於官。悠悠蒼天,從古聖賢。捐益盛衰,與時屢遷。功虧於簣,志奪於年。古也如斯,豈公獨然?已矣溫公,夫何憾焉。”如此而已,雖違時論,亦非大溢美者。蓋五害等字,乃當時之所深諱,是以亟黜而不留也。張之立朝,其初議論具是,暨哲宗親政,首為諫官,乃指呂汲公、範淳夫輩為大奸,而以司馬文正、文忠烈為負國,甚者至以宣仁比呂、武,殊視此文為不同,反覆之言,聖謨其得之矣。其後入黨籍,卻反成濫寘。王偁作《東略事略》,載張罷左丞,以言蔡京奸邪,有“身為相國,志在逢君”等語,臺臣以為非所宜言而謫之。考之史牒,蓋專坐此篇,偁書誤甚,當因其異同之跡而遂,從傳疑其實非也。

  3、丙辰,講議司言:“榷茶並依元符條令,不當複分草、臈,其未立文處,合增入或草字或臈字。”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案:《十朝綱要》雲:乙丑,始榷襄州南漳縣、烏溪等四村茶。辛未,複榷桂州修仁、靈川兩縣茶。

  4、辛酉,臣僚言:“通議大夫、新知亳州張商英作為謗書,肆行詆誣,固宜更加誅責,置之元祐籍中,昭示無窮之戒。及商英所撰《嘉禾篇》並司馬光祭文等,乞下有司模印,頒示四方,益明陛下紹述先猷之意,以懲為臣之懷貳者。”詔張商英改差知蘄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5、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內三旬所試,乞改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又百三十二。

  6、丁卯,詔:“王厚綏遠關已畢工,須常留三千兵馬及選委兩將在彼戍守,如河南一帶部族,可乘機撫定,即差李忠就便措置兼措置廓州;除勾收秦鳳兵馬一萬外,如使喚不足,火急具奏。”

  又詔:“童貫招誘說諭小隴拶及廓州洛施軍令結等,早令出降,仍差王端就綏遠關廣設方略,說諭招誘;王厚俟撫定廓州一帶事畢,依累降指揮,取便路歸湟州駐劄,一面應副措置招納等事,所有熙河合應辦事件,即委官前去,童貫候隨軍回至湟州訖,權暫赴闕。”《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原注:此據王厚奏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密劄聖旨刪取增入。

  7、己巳,湟州既平,王厚奉詔措置河南生羌。其地在大河之南,遠案:“遠”,畢沅《續通鑒》作“連”。接河、岷,部族頑梗,厚以為若不先事撫存,扼其要害,大軍欲向鄯、廓,必相影助;或於熙河州界出沒,為牽制之勢,擾我心腹,其害甚大。乃留王端、王亨在湟州,與高永年等就近招納宗哥、青唐一帶部族,存撫新屬羌人。大軍由來賓城以甲子原注:八月十八日。濟大河,南出來羌,過山後,先遣裨將黨萬、陳迪為前軍,道密章穀,指當標城。是日己巳,進迫城下,有生羌發伏邀截,萬等與戰,斬首百餘級,追北十數裏,遂拔其城。原注:後為安彊寨。大首領軍角四等率其部族出降。《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此用王厚申密院功狀修入,並增以九月一日賜厚詔及八月二十五日厚奏。

  厚將大軍自五牟穀進至西蕃界首,地名分水嶺,統領官馮瓘、姚師閔受郎家等族大首領角四結、角四瞎令結並鬼驢等部族大首領廝雞彪龍哥令等降,押赴前軍。《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此據二十五日奏並九月一日修入。

  8、辛未,王厚別遣洮東安撫馮瓘統蘭岷州、通遠軍將兵取一公城,至城之西二十裏,賊眾據扼要路,瓘與戰,破之,一公城平,瓘還會大軍。《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9、壬申,河北首領洛施軍令結、阿撒四等領廓州邈龍拘掠等族五千餘眾,自青丹穀出攻來賓城;城中先納詐降蕃部十餘人為之內應,知城楊洙、監押董仙、巡檢赫連青弁等戰敗,遂棄城走安川堡,巡檢紀育死之。王厚自當標、一公城引兵至達南宗城下,西蕃王子之父欺巴溫妻掌牟、案:“欺”似“溪”字之譌。《東都事略王韶傳》:溪巴溫妻大掌牟,大掌牟之入見也,徽宗親撫諭使歸而誘致其子。 杓拶、遵廝雞率其大小首領等出降,達南宗平,賜名通津堡。《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10、癸酉,王厚自達南宗引軍赴米川城,原注:即大通城。遇蕃賊三千餘騎,與戰,破之,賊焚橋遁去。《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11、甲戌,厚修橋欲濟,賊酋心牟掩提等複來扼據津渡,厚及童貫幾為流矢所傷,遣人招諭心牟掩提等,皆不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12、乙亥,來賓城陷,案:《十朝綱要》雲:乙亥,羌人舉眾陷來賓城,巡檢紀育戰死。蓋譌紀育為安川堡巡檢,見上壬申。 王厚遣秦鳳路將官呂整及東路第三將副黨萬、陳迪統兵八千往救,弗及軍,令結等入城掠取財物,仍各散去。《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此據王厚八月二十日並九月三日奏修入。

  1、九月丁丑,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雲九月壬午六日,癸巳十七日,則此丁丑朔日也。 詔付王厚:“省童貫奏:八月二十三日,據前鋒將黨萬等申,佔據當標城及與蕃賊戰鬥,斬獲首級,大剉賊氣,其餘羌眾驚潰遁去,並降附郎家族大首領等事具悉。委爾經畫邈川,既能成效,已完堡障,遮罩新民,又複因勢撫定當標,再覽捷書,益增嘉賞。更宜拊循士卒,量度事機,舉動審詳,以終偉績,應立功將士等可速具功狀奏來。”《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2、壬午,詔:“宗室不得與元祐奸黨人子孫及有服親為婚姻,內已定未過禮者,並改正。”《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3、講議司劄子:“自去年九月十七日推行新法東北鹽,十月九日客人入狀案:“狀”字據《九朝備要》增。納算請,至今年九月三日終,收趁到錢一百六十四萬八千六百二十六貫三百六十八文,本錢一十四萬七千七十三貫,息錢一百五十萬一千五百五十三貫三百六十八文。”詔:“講議司詳定官蹇序辰、範致虛、劉賡、張康國,參詳官崔彪鄭僅各轉一官;鹽澤房檢討官馮諶轉一官,與開封府推官呂琮轉一官,與寺監丞榷貨務監官丁維、吳薦各減二年磨勘,宋康年轉一官,逐路提舉措置官:陝西路李憕、河北路韓敦立、京東路郭異、京西路餘授,各轉一官。憕先為陝西路轉判官,仍升轉運副使。”《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原注:蹇序辰翰林學士,範致虛兵部侍郎,劉賡刑部侍郎,張康國中書舍人,崔彪都官員外郎。國用檢詳持服人鄭僅朝散郎,直龍圖閣馮諶朝請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討,馮京子。呂琮承務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討,逐路提舉措置官。八月二十九日差韓敦立、郭異、餘授、李憕、呂建中淮南,十月十六日胡奕修兩浙,十月十六日呂建中先措置淮南路,賞獨不及,當考。

  4、庚寅,吏部狀:“勘會責降官已有碑石、籍定姓名外,其子弟系選人者,即未有指揮;今欲將降官子弟選人令所屬開具,申部籍記,不許注在京及府界差遣。”

  詔:“吏部應係今來狀內責降人子弟,告示候參選及到闕日,並於家狀內供父親兄弟係與不係籍記之人,及後來續添王珪、張商英、李格非、商倚、吳儔、鄧志臣、陳琥、朱紱、姚雄,亦仰照會施行。”《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案:“志臣”,崇寧三年六月甲辰作“忠臣”,《能改齋漫錄》卷十四亦作“忠臣”,續長編元豐四年六月壬申亦可考。

  5、詔:“應上書邪等人,知縣已上資序並與宮觀嶽廟,選人不得改官及不得注縣令。”《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三。

  6、通議大夫、新知蘄州張商英提舉靈仙觀。言者論朝廷方興庠序之教,修水土之政,行鹽茗之法,廣山澤之利,商英既名在黨籍,安肯悉心推行?宜投置閒散,不可委以民社也。《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案:商英入元祐黨籍在八月辛酉,見《宋史徽宗紀》。

  7、壬辰,命講議司官詳求禮、樂沿革,修為典訓。講議司言:“乞置醫學養士,命博士、正錄、訓導設三科,以教生員治經試選等,並依太學法。”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案:《宋編年通鑒》雲:九月,置醫官。宋周煇《清波雜誌》雲:神廟時,創置賣藥所,初止一所。崇寧二年增為五局,又增和齊刂二局,第以都城東西南北壁賣藥所為名。議者謂失元創藥局惠民之意。歲得息錢四十萬以助戶部經費。

  8、癸巳,詔:“於元祐籍記姓名人子弟在外指射差遣指揮內添入‘親兄’二字。”《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9、丙申,案:一作乙巳。詔:“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並合焚毀文字等,並依元祐。”《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又百二十三。

  10、王厚既定河南羌族,大軍將還,會聞谿賒羅撒之眾據勝宗隘以逼脅湟州新羌,來賓城被圍守者奔潰,乃複由巴金進討。詔秦鳳遣兵一萬濟師。是日,原注:九月二十。大軍至勝宗,大破賊眾,焚其族帳儲峙,不可勝計。複完來賓城,斬棄城者。《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此據功狀增入。

  11、戊戌,王厚又奏:“蕃賊見於勝宗、宗哥一帶嘯聚,除已分擘人馬於癿當、當標等處控扼外,臣親統大軍進次湟州。尋差高永年帥熙秦兩路兵隨臣前進,誅撫勝宗、宗哥一帶賊眾,就軍前措置,合行事務;仍差選第九將劉仲武權領湟州職事,在彼固實根本去訖。”原注:九月二十二日奏此。又奏:“臣親統大軍二十二日至勝宗穀,分遣兵將討殺賊眾,焚蕩二千餘帳,斬獲甚多,未見的實數目;勝宗一帶賊眾悉皆潰散。翌日,遂進軍丁令穀,相度事機續具奏以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厚二十二日發此奏,今附此。

  12、己亥,大軍離勝宗,王厚以為賊雖敗散,山中有遁匿者必來追躡我軍,乃別遣軍設伏於後。大軍既發,賊果來襲,伏發,斬首二百五十一,生禽六人,賊遂大潰。《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13、庚子,次綏遠,奉詔班師,十有四日至熙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14、講議司修立《諸路知通令左起發上供及本處經總費皆足二稅無欠者通場務課額增倍轉官條》。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15、辛丑,臣僚上言:“近出使府界,陳州士人有以端禮門石刻元祐奸黨姓名問臣者,其姓名朝廷雖嘗行下,至於御筆刻石,則未盡知也。陛下孚明賞罰,奸臣?黨,無問存沒,皆第其罪惡,親灑宸翰,紀名刊石,以為天下臣子不忠之戒。而近在畿內輔郡猶有不知者,況四遠乎!欲乞特降睿旨,具列奸黨,以禦書刻石端禮門姓名下;外路州軍,於監司長吏廳立石刊記,以示萬世。”從之。禦史臺鈔錄到下項:

  元祐奸黨曾任宰臣:

  文彥博、原注:故。 呂公著、原注:故。 司馬光、原注:故。 呂大防、原注:故。 劉摯、原注:故。 範純仁、原注:故。 韓忠彥、王珪。原注:故。

  曾任執政官:

  梁燾、原注:故。 王岩叟、原注:故。 王存、原注:故。 鄭雍、原注:故。 傅堯俞、原注:故。 趙瞻、原注:故。 韓維、原注:故。 孫固、原注:故。 範百祿、胡宗愈、原注:故。 李清臣、原注:故。 蘇轍、劉奉世、範純禮、陸佃、原注:故。 安燾。

  曾任待制以上官:

  蘇軾、原注:故。 範祖禹、原注:故。 王欽臣、原注:故。 姚勔、原注:故。 顧臨、原注:故。 趙君錫、原注:故。 馬默、原注:故。 孔武仲、原注:故。 王汾、原注:故。 孔文仲、原注:故。 朱光庭、原注:故。 吳安持、原注:故。 錢勰、原注:故。 李之純、原注:故。 孫覺、原注:故。 鮮於儹、原注:故。 趙彥若、原注:故。 趙禼、原注:故。 孫升、原注:故。 李周、劉安世、韓川、賈易、呂希純、曾肇、王覿、範純粹、楊畏、呂陶、王古、陳次升、豐稷、謝文瓘、鄒浩、張舜民。

  餘官:

  秦觀、原注:故。 湯馘、杜純、原注:故。 司馬康、宋保國、吳安詩、張耒、歐陽棐、呂希哲、劉唐老、晁補之、黃庭堅、黃隱、畢仲遊、常安民、孔平仲、王鞏、張保源、汪衍、餘爽、鄭俠、常立、程頤、唐義問、餘卞、李格非、商倚、原注:故。 張庭堅、李祉、陳祐、任伯雨、陳郛、朱光裔、蘇嘉、陳瓘、龔夬、呂希績、原注:故。 歐陽中立、吳儔。案:據臣僚上言云云,則此所頒石刻,即元年九月己亥徽宗手書之碑,而此所籍記姓名,通計祗九十八人,與元年九月碑人數不同者,以此從元年七月乙酉所出籍記,因截去其碑尾呂仲甫、徐常、劉當時、馬琮、謝良佐、陳彥默、劉昱、魯君貺、韓跋九人,遂不及武臣,內臣等姓名,故祗九十八人。其所列姓名次序有不同者,傳寫有顛倒也。畢沅《續通鑒考異》,屢致疑於此,由未細異爾。

  詔:“緣奸黨入籍並子弟等除曾任監司罷任指定與知州人外,將其餘不得到闕合授差遣人,今後並令於所在州依條審量,具官吏保明堪與不堪;釐務內初出官,仍驗付身,令召保二人,依條式聲說委保事因,各連家狀,一統繳申吏部。”從吏部尚書何執中奏請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案:《宋史何執中傳》雲:蔡京籍上書人定為邪等,初無朝覲及入都之禁,執中申言之,且請任在京職秩者皆罷遣。

  16、癸卯,尚書省言:“提舉陝西鑄錢許天啟起第一運烏背折十銅錢五千緡至京,乞自禁中先用,然後頒之四方。”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17、講議司言:“東北鹽已放入解鹽地分,慮客人影帶私鹽,走失課利,舊條未至嚴密,今別正法及販乳香比鹽法等條。”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18、甲辰,王厚奏:“臣已回軍河州措置事務,仍每月一次輪差將官領千餘騎、附十餘日糧前去湟州及臨宗、綏遠、來賓一帶巡綽,照管撫存新歸部族訖,即回本駐劄處,並如禦前處分去訖。”《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厚九月二十八日奏此。

  19、乙巳,王厚言新收復河南三城,乞置官屬,詔王厚更加銓選可以倚仗者,方許保奏,給降付身。《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九月,定選階。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並系辛丑日,此從吏部侍郎鄧洵武之請也。《編年備要》、《通鑒續編》及畢續《通鑒》以洵武時為刑部尚書,誤。《東都事略鄧綰傳》有明文可據。《傳》雲:洵武進吏部侍郎,以神宗更定官制,獨選人官稱尚未是正。洵武上疏曰:“神宗稽古創法,釐正官名,使省,臺、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而制祿。命出之日,官號法制,鼎新於上,而彝倫庶政,攸敘於下。今吏部選人自節察判官至簿、尉凡七等,先帝嘗欲以階寄祿,而未暇願造為新名,因而寄祿使一代條法粲然大備。”徽宗從其言,遷戶部尚書,移刑部。《編年備要》雲:改留守、節察判官為承直郎;書記,支使,防團判官為儒林郎;留守、節察推官,軍監判官為文林郎;防團推官為從事郎,令錄為通仕郎,知令錄為登仕郎,判司簿尉為將仕郎。《通鑒續編》雲:國初以來,大率以職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元豐雖定官制,而此亦未正,刑部尚書鄧洵武亟言之,遂定選人七階,以易前弊。後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將士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將仕三階奏補未入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又:雲:蔡京乞令諸州置崇寧觀、寺,從之。案:《宋史·本紀》癸巳日。

  又:雲:立考課法凡三十條。

  1、十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丁未朔。《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雲十月庚午五日,當有字誤。 戊申,尚書省言:“乞降當十錢樣於天下。”詔:“各降一千,分佈曉示,使人識認,有司覺察如稍異,許越訴,論如和錢法,以錢計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2、庚戌,詔:“應元祐係籍人並依寄祿官與請給,更不注差遣;見有差遣人並罷其子並親兄弟,並與宮觀嶽廟差遣;內係選人者,與監當差遣,不得與改官。”《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原注:臣僚姓名當檢附。姓名已見九月二十五日。三年十月末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當考。

  3、甲寅,王厚遷駐熙州,遣童貫領護大首領掌牟杓拶遵廝雞及酋長溫龍彪赴闕。《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此據功狀收入,十一月五日奏,當考。

  4、丙辰,入內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貫為成州團練使,依前皇城使。《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累曆雲應付修建景陵西宮賞,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當考。

  5、癸酉,臣僚上言:“伏睹元符之末,朋黨遞用,陛下以先定之志,獨見之明,屏斥奸回,以斷國是。自總攬以至於今,百廢具舉,效應顯著,紹述大有為之功斯既成矣。陛下複懲前日紛更之由,深思遠慮,謂事雖小而其端足以成害者,不可不禁。乃詔有司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以後至紹聖元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及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以後至崇寧元年正月以前,凡官司比例,勿複引用。蓋所以防微杜漸,遏絕其萌芽,以垂無疆之休也。然臣區區之愚,尚以為崇寧元年六月以前奸黨猶在朝,其懷私害正,持心不移,與夫官吏,希望風旨於下者。或因人以廢事,或因事以廢法,其所立一時之例,若謂其在崇寧正月以後而用之,則與建中靖國之例相去幾何哉?陛下嘉靜天下,以隆太平,事無大小,其坐朋黨而害政者,不可以不盡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6、甲戌,詔改折二、折十錢並作當二、當十錢稱呼。《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7、乙亥,講議司言:“雅州錫窟,元豐七年興置,元祐二年廢罷,今乞召九門取入,賣依元豐法。”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8、丙子,郎阿章領河南部族寇來賓、循化等城,是日,洮西安撫李忠統兵發安彊寨往救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冬十月,置湟州茶馬司。案:據《十朝綱要》,此事在十一月己卯。

  1、十一月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十一月辛巳五日,則是月丁丑朔也。 辛巳,詔:“元祐係籍人通判資序以上,依新條與管勾宮觀;知縣以下資序,與注監嶽廟,並令在外投狀指射差注。”《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2、乙酉,朝奉大夫、江南西路提舉常平韓宗直,朝請大夫、知亳州孫載並放罷。臣僚論宗直暴刻昏昧,載庸邪貪墨,皆嘗附元祐奸黨以得進用故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3、熙河蘭會路鈐轄、四方館使、成州團練使、洮西安撫李忠,領兵救循化城,前一日次懷羌城,是日行二十五、六裏至骨延嶺,距循化城尚五六裏,與賊遇,三戰三敗。忠及諸將李士旦、辛叔詹、辛叔獻等皆為賊所傷,卻奔懷羌城;是夕,李忠死。《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此據厚二年十二月辛巳日奏修入。十月三十日領兵發安彊寨,至骨延穀戰敗,與《青唐錄》略不相同,當考。《青唐錄》:十一月,郎阿章領河南部族寇來賓、循化城、安彊寨,洮西安撫李忠戰沒。王厚遣劉仲武、潘逵統兵救之,遇賊骨延嶺,後鏖戰,大捷,解循化城之圍,首領瓦拶出降,餘城寨兵皆敗走。詔以熙河蘭會別為一路。案:據《十朝綱要》,劉仲武等援循化城在十二月戊申。

  4、癸卯,初,令江、池、饒、建、舒、睦、衡、鄂州八錢監依陝西樣鑄當十錢,江淮、荊等二路發運司言:“自熙寧以來,鼓鑄當二大錢盛行民間,而於條不許起發上京,以故目今諸州軍官庫見管當二錢甚多,乞將當二大錢改鑄當十大錢,四文可得三文約四十萬貫,實計三百萬貫。工部欲依所乞,仍依陝西見鑄錢樣於錢背鑄十字,以示所當小平之數,其當二銅錢,更不鼓鑄。”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1、十二月案:《十朝綱要》:是月丙午朔。 丁未,講議司言:“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遂還以鈔鹽。今解池既無鹽可還,並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賤買,致沿邊入納艱阻,侵壞鈔法。乞依熙、豐買鈔所,別以他物折博,差榷貨務監官二員,別差使臣或選人三員同主之,慮客人齊到文鈔,並以米鹽鈔並東北一分鹽鈔及度牒、官告、雜物等博換。”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原注:詳具後項。熙、豐買鈔所初置年月,當考。

  2、講議司言:“勘會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還以鈔鹽。今解池未複其鈔,尚循舊法,給解鹽文鈔,客人齊赴京。解池既無解鹽支還,並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邀利,賤價收買,致沿邊入納艱阻,客人虧折錢本,侵壞鈔法,合行措置,乞依熙寧、元豐買賣鈔所,別以他物折博。”條具八項並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案:《通鑒續編》雲:崇寧二年十一月,更鹽鈔法。初,陝西芻糧不足,募商人入中,雖有數倍之息,而苦於回貨。於是官為積鹽於解池,積錢於在京榷貨務,積鹽鈔於陝西沿邊州郡。商人以物解至邊入中,即請鹽鈔以歸,徑請鹽於解池。故商人無滯,而邊備不乏。蔡京欲囊括四方之錢實中都,以滉富彊而固恩寵,乃更其法,俾商人先輸錢於榷貨務請鈔,赴產鹽州郡授鹽,而舊鈔悉不用。商人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因無貲更鈔,已輸錢悉為乾沒。於是有齊數十萬券,一旦廢棄者,朝為豪商,夕儕流匄,有赴水、投繯而死者,商賈不通,邊儲失備矣。提點淮東刑獄章縡見而哀之,奏改法誤民。京怒,奪縡官。按《通鑒續編》言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文義未明。考《文獻通考》卷十六雲:常使見行之法,售給不通,輒複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迴圈。迴圈者已積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凡三輸始獲一直之貨如此。

  3、丁巳,詔:“應臣僚姓名與奸黨等人相同者,並令改名。”從權開封府吳拭奏請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原注:《故事》三十五卷有拭全奏可考。改名朱紱、李積中、王公彥、江恂、張鐸。案:王昶《金石萃編》雲:江恂、張鐸黨人碑未見。“恂”一作“洵”,一作“潮”。考元年九月乙未所開元符臣僚邪中有江詢,邪下有江洵,此年五月甲午詔有江恂,並無江潮、張鐸列邪中。

  4、己未,詔:“元祐係籍人子並親兄弟,若因功賞,各該酬獎改官,循移知令,只於階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實任知令差遣。”《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5、庚申,詔:“應責降不注在京差遣及緣黨與停替未該敘複之人,並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闕下;其合注差遣,令在外指射,吏部檢會姓名,關送開封府覺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6、壬戌,詔:“元祐係籍人子並親兄弟係大使臣、路分都監已上資序,與諸路宮觀嶽廟差遣;係親民資序,與外路監廟差遣;係監當資序並小使臣,與外路監當差遣;差使借差,與外路合入差遣。”《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7、己巳,准都省批:應籍記人子孫並親兄弟選人,與監當差遣,不得改官,自不合舉,送吏部照會。《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8、癸酉,詔:“別建熙河蘭會路措置邊事司。命皇城使、成州團練使、權發遣熙河蘭會路經略司事王厚措置邊事;入內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貫罷熙河蘭會路勾當公事,差熙河蘭會路同措置邊事,仍兼領秦鳳,得以節制兵將,應副興發。”《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原注:此據王厚崇寧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申密院收復鄯、廓、湟州功狀雲,十二月二十八日准朝旨別建措置邊事司云云,今附月末。《青唐錄》附二年八月,誤,三年二月三日詔可考。《青唐錄》又於十一月循化解圍之後,特書詔以熙河蘭會別為一路案熙河蘭會別為一路久矣,此但別創措置邊事司,非是別創為一路也。或以命厚、貫領指揮司係之初九日甲寅,若初九日已出命,則不應二十八日厚方從受,今但以厚功跡狀為據,系之月末,削初九日所書。又貫於十八日乞差措置司機宜及勾當官,今亦並移入此。

  9、童貫言:“准差熙河蘭會路措置邊事,乞不拘常制,於文武官內選差管勾機宜文字兼勾當公事二員。”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案:《宋編年通鑒》雲:上留意西邊,欲複皇阝、鄯,以王厚措置招納,高永年為統制,置邊事司,專命二人主之。命童貫為監軍。考高永年為統制官在是年六月辛酉,至三年五月甲申以知軍事兼都護。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二月,詔見行新法如茶、鹽、香、市易錢法、學校、邊事文字,許直達尚書省。案:《十朝綱要》系己酉日。

  又:雲:開遇明河,自真至泗二百餘裏。案:《宋史河渠志》:崇寧二年十二月,詔淮南開修遇明河,自真州宣化鎮江口至泗州淮河口,五年畢工。

  又:雲:是歲,高麗主颙死。案:《十朝綱要》雲:在位十八年,年五十,俁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