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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远省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作好组织整顿和建设工作胜利完成司法改革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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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远省司法改革委员会指示
司改办字办第一二二号
1952年12月16日

事  由:为作好组织整顿和建设工作胜利完成司法改革由。

主送机关:各级司法改革委员会(或小组)。

抄送机关: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办公室、中央司法部、华北分院司改办公室、绥远省人民政府。

全省司法改革运动检查阶段已经结束,并已获得不少成绩。为了胜利完成司法改革,作好组织整顿和建设工作,兹特指示如下:

一、在思想改造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整顿。因为人民法院是专政机关,具体掌握刀把子,组织整顿,是这次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必须在这次运动中完成,否则运动成果就不能巩固。不少地区的党、政领导,对组织整顿重视不够,决心不大,如最近检查乌盟。固阳发现个别有特务嫌疑及品质恶劣旧法观点浓厚的旧司法人员仍然留用不动(已纠正)。尤其对调派干部,强调困难,表现犹疑,或不派好的,这显然是不对的,必须立即纠正。希望各地必须遵照最近华北及省府指示,对所有司法干部从政治上、品质上、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一次严格审查,不合格的一定调高,(包括头脑不清楚能力太差),作到纯洁,调派坚强、充实加强,不得马虎,完成后须作专门报告,并附送干部登记表。

二、建设基本要求:明确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中心工作和群众运动服务;并坚决贯彻人民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重视点应放在:

(1)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调解工作,推广依靠群众办案经验并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首先在归、包两市和重点县试行,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县、旗,防止成为〔衙门〕、形式的偏向。

(2)法院建设着重一审,使诉讼案件在一审就能得到正确及时解决。

(3)带卷下乡,巡回就审,要成为法院固定的审判制度。省法院要组织巡回法庭,作典型示范,推动各县、旗,并以此了解各地情况,检查督促,总结经验,密切联系群众和下级法院。在巡回就审中,要广泛实行陪审制。

(4)加强法纪宣传教育。主要通过处理案件,大力宣传政策。除特殊或依法不能公开外,应广泛实行公开审判,有组织的吸收群众参加,藉以教育群众,积极预防犯罪和纠纷发生。省法院要设立宣传机构加强法纪宣教工作的领导。

(5)简化司法手续程序,改革判决书,文字要通俗,明确,简要以达到宣教目的。但要防止简单粗糙。运动中检查出那些手续程序不适合于人民需要的,必须废除;那些真正属于人民司法的经验和创造,要总结起来,汇报省司改办公室。

(6)对干部的思想教育问题:

1、反旧法是长期的、艰巨的思想斗争,这次运动对阶段立场,政策观点,及群众路线等基本问题,更加明确了,但并不是说已完全解决了,今后各地要有计划地经常地加强思想领导,加强学习理论政策,提高干部思想和政策水平。

2、在运动中,不少干部(甚至负责人)不安心工作,认为司法工作难搞,领导又不重视容易犯错误吃力不讨好,想改行。各地应抓紧对这些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从肯定成绩,批判错误思想方面予以纠正。

三、各地检查阶段结束,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积极进行处理建设:

(1)凡土改复查地区,必须结合土改复查运动,通过人民法庭处理复查中的新案和清理过去的积案,并结合查封处理司改中检查出来及群众检举的案件;同时要总结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创造更多的群众路线,审判方式,为人民司法建设打下基础。凡是好的制度、经验、意见、应加以整理研究,使之成为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凡是坏的,群众所反对的,应经过分析研究,予以改革。更应与各地土改复查工作团密切联系,争取积极帮助,把运动搞彻底。

(2)乌、伊克昭盟应着重结合冬季中心工作,带卷下乡,有重点的召开当事人会议,征求群众对法院办案意见,深入检查,并应从处理案件中总结和创造群众路线办案经验,改进司法制度和手续。

(3)各地在司改中所检查出来或群众检举的案件,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查清事实,按问题性质分别处理。目前有些地区对此掌握不够,甚至发生错误。如凉城把参加志愿军的反革命犯,不调查清楚,人也不在,就盲目开会平反,乌盟把判刑出入很小(是否有出入尚值得考虑)的案件随便改判,这种现象各地应引起注意。

1、检查出来的案件,如事实有重大出入,量刑畸轻畸重,应调查清楚,重新处理;事实和量刑出入不大,不必改判,但可在执行中具体掌握;如完全错判并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在调查对证清楚,作好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平反。

2、群众所提意见,必须做到件件有交代。如意见过多一时处理不完,在运动结束后继续交代,但应抓紧时间,迅速处理,否则拖拉被动,而引起群众不满。各地领导对此要认真检查督促。

以上各项希切实研究执行!

公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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