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遠省司法改革委員會為作好組織整頓和建設工作勝利完成司法改革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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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省司法改革委員會指示
司改辦字辦第一二二號
1952年12月16日

事  由:為作好組織整頓和建設工作勝利完成司法改革由。

主送機關:各級司法改革委員會(或小組)。

抄送機關: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辦公室、中央司法部、華北分院司改辦公室、綏遠省人民政府。

全省司法改革運動檢查階段已經結束,並已獲得不少成績。為了勝利完成司法改革,作好組織整頓和建設工作,茲特指示如下:

一、在思想改造的基礎上,進行組織整頓。因為人民法院是專政機關,具體掌握刀把子,組織整頓,是這次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必須在這次運動中完成,否則運動成果就不能鞏固。不少地區的黨、政領導,對組織整頓重視不夠,決心不大,如最近檢查烏盟。固陽發現個別有特務嫌疑及品質惡劣舊法觀點濃厚的舊司法人員仍然留用不動(已糾正)。尤其對調派幹部,強調困難,表現猶疑,或不派好的,這顯然是不對的,必須立即糾正。希望各地必須遵照最近華北及省府指示,對所有司法幹部從政治上、品質上、思想作風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一次嚴格審查,不合格的一定調高,(包括頭腦不清楚能力太差),作到純潔,調派堅強、充實加強,不得馬虎,完成後須作專門報告,並附送幹部登記表。

二、建設基本要求:明確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為中心工作和群眾運動服務;並堅決貫徹人民司法工作的群眾路線。重視點應放在:

(1)廣泛開展群眾性的調解工作,推廣依靠群眾辦案經驗並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基層調解委員會。首先在歸、包兩市和重點縣試行,取得經驗後,再推廣到一般縣、旗,防止成為〔衙門〕、形式的偏向。

(2)法院建設着重一審,使訴訟案件在一審就能得到正確及時解決。

(3)帶卷下鄉,巡迴就審,要成為法院固定的審判制度。省法院要組織巡迴法庭,作典型示範,推動各縣、旗,並以此了解各地情況,檢查督促,總結經驗,密切聯繫群眾和下級法院。在巡迴就審中,要廣泛實行陪審制。

(4)加強法紀宣傳教育。主要通過處理案件,大力宣傳政策。除特殊或依法不能公開外,應廣泛實行公開審判,有組織的吸收群眾參加,藉以教育群眾,積極預防犯罪和糾紛發生。省法院要設立宣傳機構加強法紀宣教工作的領導。

(5)簡化司法手續程序,改革判決書,文字要通俗,明確,簡要以達到宣教目的。但要防止簡單粗糙。運動中檢查出那些手續程序不適合於人民需要的,必須廢除;那些真正屬於人民司法的經驗和創造,要總結起來,匯報省司改辦公室。

(6)對幹部的思想教育問題:

1、反舊法是長期的、艱巨的思想鬥爭,這次運動對階段立場,政策觀點,及群眾路線等基本問題,更加明確了,但並不是說已完全解決了,今後各地要有計劃地經常地加強思想領導,加強學習理論政策,提高幹部思想和政策水平。

2、在運動中,不少幹部(甚至負責人)不安心工作,認為司法工作難搞,領導又不重視容易犯錯誤吃力不討好,想改行。各地應抓緊對這些幹部進行思想教育,從肯定成績,批判錯誤思想方面予以糾正。

三、各地檢查階段結束,應立即恢復正常狀態,積極進行處理建設:

(1)凡土改複查地區,必須結合土改複查運動,通過人民法庭處理複查中的新案和清理過去的積案,並結合查封處理司改中檢查出來及群眾檢舉的案件;同時要總結人民法庭工作經驗,創造更多的群眾路線,審判方式,為人民司法建設打下基礎。凡是好的制度、經驗、意見、應加以整理研究,使之成為系統化、科學化、制度化;凡是壞的,群眾所反對的,應經過分析研究,予以改革。更應與各地土改複查工作團密切聯繫,爭取積極幫助,把運動搞徹底。

(2)烏、伊克昭盟應着重結合冬季中心工作,帶卷下鄉,有重點的召開當事人會議,徵求群眾對法院辦案意見,深入檢查,並應從處理案件中總結和創造群眾路線辦案經驗,改進司法制度和手續。

(3)各地在司改中所檢查出來或群眾檢舉的案件,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查清事實,按問題性質分別處理。目前有些地區對此掌握不夠,甚至發生錯誤。如涼城把參加志願軍的反革命犯,不調查清楚,人也不在,就盲目開會平反,烏盟把判刑出入很小(是否有出入尚值得考慮)的案件隨便改判,這種現象各地應引起注意。

1、檢查出來的案件,如事實有重大出入,量刑畸輕畸重,應調查清楚,重新處理;事實和量刑出入不大,不必改判,但可在執行中具體掌握;如完全錯判並有教育意義的案件,應在調查對證清楚,作好充分準備的條件下,召開群眾大會,公開平反。

2、群眾所提意見,必須做到件件有交代。如意見過多一時處理不完,在運動結束後繼續交代,但應抓緊時間,迅速處理,否則拖拉被動,而引起群眾不滿。各地領導對此要認真檢查督促。

以上各項希切實研究執行!

公元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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