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對於早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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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對於早婚之意見
中華民國9年(1920年)8月25日
1920年8月25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20年17卷第16~17期(9月10日)
譯者:惲代英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吾國近來有識人士。方蒿目早婚之弊。極力思用言論乃至強制力以革除之。而吾今日乃介紹一主張早婚的文字。無乃太不知時務矣乎。然吾之意。每惜救弊者不揣其本。而矯枉者又常過其正。故深覺有公布此逆耳之言。以求有心人反省之必要。夫成人而結婚。就生理上言之。匪特無害。而且有較優長之理由。今日一般人所以主張遲婚者。大抵爲少年男女學業未成。生活未能獨立。此固是也。不知在此種狀况之下。少年雖有遲婚之必要。然此乃無可設法兩害取輕之辦法。其於社會究不能不生多少不良之影響也。此篇作者就國家之富強着眼。以爲人口繁殖之根據。此固非吾所願贊同。然其言早婚與進化的關係。與生理的關係。吾深信其理由充分。吾人固不應祗知以結婚年齡遷就社會經濟狀况。而忘從根本上修正社會經濟組織。使男女於適當結婚年齡爲結婚之努力也。至於早婚與童婚有別。著者在篇中已道及之。吾國陋俗。不乏因父母有抱孫之癡想。強其子女爲童婚之事者。此固不得以此文爲藉口。至因救童婚之弊。乃至遲於結婚年齡數年或十數年始准其結婚。是同一不顧生理的需要。卽吾所謂矯枉而過其正之說。尙得受此文之矯正。以求庶幾合於理也。至我所謂根本上修正社會經濟組織。與著者所謂藉國家父兄或年長者之補助。意亦略殊。吾以爲生活乃人類之幸福。非人類之責任。現今之人不感生活興趣。而徒感其壓迫者。乃私有制所害。少年男女亦惟受其害。不但不能因生理的必要。於適當時候結婚。且生機挫損。碌碌一生如牛馬然。此實最不合理之事也。補救之法。惟有將私有制根本推翻。使男女各遂其生。各盡其性。(此時結婚二字、或不如今日一般人所解釋、)若夫恃外面之助力。以爲苟且之補苴。非助力不及量。男女仍感其痛苦。卽助力過其量。使男女忘其應爲獨立互助的生活。以阻其向上之志趣與努力。兩者皆無是處也。 譯者誌

  人類之大問題。莫過於種族之發達及其衰滅。故婦女之生活問題。莫過於結婚與母道。結婚與母道。自一方面觀之。爲個人問題。自他方面觀之。又爲社會問題。社會問題。卽個人問題之總結也。故結婚與母道。苟婦女個人能善自處理之。自無種族衰滅之患。在平和或戰爭之競爭中。欲求勝利者。國民必不可不有極速度之繁殖。家庭之生有二兒者。僅足以當其父母之數。不可謂之爲繁殖。凡能生育之父母。其子女必有夭折者。亦必有不娶或不育者。故吾人每代之繁殖。僅能以百分之二十五計。如始爲百人。第一代爲百二十五人。第二代爲百五十六人。第三代爲百九十五人。以此比例而日益繁殖。今以此適中的繁殖率爲根據。吾人願婦女婚嫁時間爲二十五歲左右。以一世紀分爲四代乎。抑願其爲三十三歲。以一世紀分爲三代乎。試以一百萬人民之繁殖言之。第一世紀前者較後者少得四千九百萬人民。第二世紀少得二萬一千四百萬人民。此其影響於國家種族。可謂大矣。

  抑吾人言此。又不獨有關於繁殖也。卽人智與文明之進化亦賴之。自上古以來。老輩常主保守。少年常主進取。互相競爭。以成進化。故每一代卽有一代之進化。吾人以一世紀分爲三代。何如分爲四代進步之較速。進化固非僅以一世紀分爲四代。所能爲力。然早婚之父母。當其子女少壯時。自身之春秋亦富。故能鼓動少年之進步思想。若遲婚者。年旣衰而生子。欲使之與一般少年同爲進化之事。恐不可能矣。主張遲婚之說者。其見解大抵不外下之數種。

  (一)父母身體狀况較爲完成。

  (二)父母智力完全。故能選擇適當之配偶。

  (三)父母智力對於產育兒童之預備較完全。

  (四)爲父者收入較豐。可以畜其妻子。

  (五)統計家言老年所生之子。其生活多成功。

  就父母身體狀况言之。此爲反對早婚者所持最強之理由。然就各種之考察言之。撒格遜之男子。以二十一歲爲成人。女子以十八歲爲成人。雖其他身體之變遷。如骨格之完成。組織之健壯。不能不有待於成人之後。然產育之事。無不可於成人之初期卽勝其任者。此等之身體變遷。固無害於產育也。世人以早婚有害者。多誤於印度童婚之俗。及家畜未成年之產育故也。家畜之產育。每在其半長成或三分二長成之時。此在人類。惟印度十歲至十四歲婚姻產育之俗似之。人之未長成者。固亦可以產育。此在成人前四年至八年爲然。惟人類多禁止之。此等禁止固是也。然吾人之遲婚者。逾成年之後五年十年十五年。乃始婚嫁。在生理方面。將何辭以自解耶。

  至言遲婚對於愛情成功之結果。則須從兩方面論之。凡少年固多不能有何等最良之智力。而易於誤用愛情。然亦惟少年之愛。不雜以無道德或私心。故其愛情雖爲他人拒絕。不致遂與拒絕之者相仇恨。且必仍有純潔深摯之感情以向之焉。

  若謂結婚之成功。賴智力之完全。此惟智力與年齡並進之人爲然。若在腦筋簡單。恃勞力以爲生者。固不如是。三十五歲之母。其所知產育之事。自較二十歲之母爲多。然此乃曾經產育而有經驗故也。吾人不能謂凡年較長之婦女。卽爲較良之母。於三十五歲爲第一次產育之事者。必不能優於二十歲之母。產育之機能。男女少年固已預備而完成之。至智識哲學與算學。今日充滿一般少女之腦中者。應爲將來之事。今於此時不使盡產育責任。而使之求學。此違反自然之法則也。

  女子之身體狀况。固足以勝產育矣。男子此時求食之能力。亦足以顧其妻子。蓋此時欲如其年齡。以手工求自立。固不難也。然欲以勞心之人自居。而不願爲勞力之人。則情形一變。勞心之人。其經濟能力低。故早婚遂不可能。凡求勞心之業。所求愈高。其生活能力發達愈遲。此豈早婚卽必不能顧其家庭耶。在勞心之人中。其在二十至二十五歲間者。對於社會之價値。尙遠不及其他之三十五歲至五十歲者。此乃惡經濟之結果也。產育之事。耗人時力。然吾人寧早婚而耗其時力於此等最合於產育之時。較以此時爲其他勞心勞力之事。更爲適宜。就生物的規則言之。女子固宜早婚。就經濟的方面言之。男子尤宜早婚。何也。少年女子多好求經濟上之自立。城市女子尤甚。然此比諸對於結婚所生之效果。固利不掩其害也。此等女子。常好獨立。而易流於奢侈。近日城市中二人之生活。每不能如一人之廉。結婚二人之生活。且不能如未結婚二人之生活爲廉。於旅行時尤甚。蓋未結婚者。男子多自奉極廉。女子亦或能自安於次等之服用。而新結婚者。則爲體面計。不能不踵事增華。故女子能自立者。其婚嫁必求有兩倍於彼收入之男子。而又必求繼續工作。否則必降低其生活程度。決非其所願矣。

  以腦筋謀生。須長時間之經驗與教育。此至難之事也。美國於此方面。毫無覺察。少年每以此爲畜養妻子惟一方法。此所以結婚時間每至延長。而結婚者。每有經濟之困難也。吾人欲解決此問題。惟有改革今日社會經濟制度。凡女子嫁於二十歲之少年者。其生活之資。不可但使之自求。或使年長者補助之。或使借父母之粧奩。國家之捐賜。以爲生活。歷史上各國家。不乏各種成例。可以爲早婚之助。然於東歐及亞洲所行粧奩。及其他制度。吾美人多不喜之。吾美惟以無此制度。故對於將來殊危險也。

  在少壯之國家。如吾美今日者。男女恆以同一年歲婚娶。然在古文明中。每有女子嫁於其年長五歲至十五歲者。然男子稍長。仍無害於產育。且男子無論老幼無不愛少女者。此制固天之所許也。吾美人或以此爲男子之私利。然自然之勢如此。觀女子之愛少男。不如男子之愛少女。得毋有蒼蒼者主之耶。

  男子旣恆愛少女。故女子以早婚爲得計。雖女子有藉其成功。使彼能加高其智慧社交之地位。而能於三十歲時得較良之夫者。然此例外也。普通女子婚嫁者。每以早婚爲得計。

  男子遲婚。女子早婚。在生物學上。比之男女皆早婚者。初無利益。此蓋由吾人經濟上不能已之變通方法也。此方法雖非不良。然以言美備。則殊不可。蓋此能消耗男子少壯之精神。使少年見其情人爲年長足爲其父者所奪。而一方面又易使女子早寡。其最甚者。少年之成年而不得婚娶者道德之墮落是也。吾人欲免除此等弊病。必設法免除此早婚之障礙。否則惟有甘受此弊而已。

  至統計家言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恆優美。此作者所不甚信也。此等人之成功。大抵以其父母產之之時。經濟上根本甚堅固。且以其父母於產育大有經驗。故能以最良之方法養育之。故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所以優美之故。初非生理上關係也。反之。少年父母所生優秀之子。於世間亦不乏其例。

  英國財產之相續。恆爲長子之權利。而伊利氏之考察。則以長子恆爲最聰穎之人。否亦爲最愚最頑之人。然人亦有信最幼之子。爲最超羣者也。

  諸意大利教授中。其爲家庭長子者。居百分之六十一。然此等早生子晚生子之分別。乃環境所致。非生產必然之事也。

  以各偉人生時其父母年齡相比較者。社會所喜。然於科學理論上。無裨益也。佛蘭克林之生時。其母三十九。其父五十一。愛迭生生時其母三十七。此固可爲遲婚之說之利矣。尼采生時其母方十八。而尼采以狂病死。又爲人詆爲歐戰之主因。此固可爲早婚之說之弊矣。然戈德以文學著。稱享齡八十。生時其母亦僅十九。此外華盛頓、林肯、格蘭德波氏及朗費勞等人。其母生之之時。多在二十五歲至三十歲間。由此可見母之年齡。於產兒固無與也。

  凡執勞力之業而成名者。多爲少年父母之子。執勞心之業而成名者。爲老年父母之子。此亦可見早生晚生之子之異。乃訓練之異。非先天固不同也。軍事大家之產育。多在父母年未三十之時。哲學家之產育。則恆在父母年五十歲以後。工業家之生。其父母多在三十四十之間。商業家之生。則其父母多在四十五十之間。

  復就事實上觀之。母之年齡與子之性能無關。係尤爲明甚。小兒之夭折。就小兒生產次第言之。與就母之年齡言之。皆可見少年母之利益。請就小兒生產次第言之。長兒之死亡率爲一百四十八。次兒爲八十。第三兒爲一百○三。第四兒一百一十二。第五兒爲一百三十七。第六兒爲一百四十八。第七兒爲一百五十七。第八兒爲一百五十二。第九兒爲一百九十。第十兒爲二百三十五。第十一兒爲二百四十。由是觀之。次兒死亡率最小。

  少年強壯之母對於小兒之利益。以各小兒六歲時高度比之。尤可爲確證。此等小兒。最長者四十一吋四。次者四十一吋三。第三兒四十吋七。第四兒四十吋二。第五兒三十九吋九。第六兒三十九吋七。

  就母之年齡言之。十九歲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一百七十一人。二十至二十四歲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爲一百三十二人。二十五歲至三十歲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爲一百六十六。如此逐漸增加。至四十歲四十五歲間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至二百三十人。故年長之婦女。雖能多得產育之經驗。然所失小兒常多。年長婦女。恆笑少年之爲母者之愚拙。就實事觀之。殊適反對也。

  遺傳性的弱志兒。亦與小兒夭折同一爲早婚之有利的證佐。蓋凡女子不及二十歲而爲母者。所生弱志兒居千分之八。其在二十一歲二十五歲之間者。所生僅居千分之三。自是以後。其率漸加。至女子在年四十外生子者。則弱志兒居千分之二十三。就奧國之考察言之。女子在十八歲二十歲間者。生產率最大。成婚之百人中。有四十人之生產。然自二十五歲至三十歲。則百人中僅二十四人之生產矣。由是逐年遞減。

  更就女子生理上言之。尤見凡難產等患。惟年長之婦女多遇之。醫士多言少年之母苟及成年者。其受產育之痛苦危險常少。可爲吾此說之證也。

  就上述諸表言之。可見統計家所言年長之母之利。乃經濟上及產育經驗上之結果。反之。則所述少年母之利益。乃生理上之利益。可見婦女精力強壯之時。爲最合產育之時。猶男子精力強壯之時。爲最合勞力或運動之時也。天旣與少年以新鮮之體力。吾人不能移易之。惟利用此根本之法律。而改革吾人之經濟上社會上教育上制度。以盡因應之妙而已。婦女對於教育或智識上之欲望。爲遲婚之一大原因。而曾受高等教育之女子尤甚。蓋此等女子旣受教育。自然生經濟上獨立或智識界中活動之意。此卽使女子不能早婚或竟至不婚之原因也。吾人於此時代似欲種族文化之進步。乃忘種族之繁殖。與種族國家在競爭場中必須之進步。豈非大惑耶。

  吾等不能移易生物之法律。然吾等能移易吾人之教育制度。吾人之教育制度。灌注知識於未成熟之婦女腦筋。而逼迫其已成熟生育之體力而不用。一方又使四十歲以上腦筋成熟之婦女。困於其各種情形。不能從事於勞心之事業。可謂愚矣。

  伊里士之考察。言凡有才之女子。其婚嫁不出兩途。一於二十二歲以前婚嫁。而其才能之發展如故。一則年長不嫁。卒以才能見慕於人。而求婚焉。如女子教育愈發達。或女權愈發達。女子之爲勞心工作者愈多。女子之遲婚者必衆。如吾人不欲女子於二十二歲以前結婚。則彼之智識進步。必使彼至於遲婚。待產育之期已過。而後與人結婚矣。

  以爲早婚有礙於女子修學者。蓋由現今教育制度。視心才之發達太重故也。吾人如改此等修學時間於女子中年以後。則早婚初無礙。

  吾人之教育制度。對於少年男子尙無大礙。惟對於女子則無異種族自殺之方法。吾人以女子產育時代而使之困於書籍。使之發生一種勞心行爲之思想。然其他一方面非教育方法所能毀滅之男女間天性。又與之相爭。兩種情感。互不相下。其中有捨學業而婚嫁者。有不婚嫁而求學者。然無論何人。皆有失去生命所供獻機會之半之感。此現今教育制度之弊也。

  無論何等熱心之人。欲女子亦有完全之能力。然如反對女子最大之責任爲產育。則決無有者。故婦女問題。對於此二事孰爲重要。正不易解決者也。吾人以婦女之須產育。猶人畜之須飮食。此在個人或不然也。然在種族則確乎如此。凡人不食逾四十日者必餓死。種族之四十年不產育者亦必滅絕。此固盡人所知也。

  守舊者曰。女子之責任。婚嫁以外無他事。然女權論者。則以爲女子之責任正大。女權論者反對舊日束縛女子。使不與於人生問題之弊固甚當。然竟使種族因以有滅絕之憂。雖女子在社會上地位略得增高。豈得爲滿意之解決乎。

  吾人爲種族計。必須有女子之產育。且必須女子於合當產育時代爲種族爲優美的產育。此不容疑者也。女子苟欲自盡其人生之責任自盡其對於種族之責任。則必須婚嫁。必須產育。必須產優美的國民方可。

  吾人能延長生命。使人之死期漸遠。然吾人此項關於健康之文明。終不能延長男女成年之期限。與女子產育之時間也。吾人欲解決早婚問題。非改易吾人今日對於婦女生活次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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