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对于早婚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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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对于早婚之意见
中华民国9年(1920年)8月25日
1920年8月25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20年17卷第16~17期(9月10日)
译者:恽代英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吾国近来有识人士。方蒿目早婚之弊。极力思用言论乃至强制力以革除之。而吾今日乃介绍一主张早婚的文字。无乃太不知时务矣乎。然吾之意。每惜救弊者不揣其本。而矫枉者又常过其正。故深觉有公布此逆耳之言。以求有心人反省之必要。夫成人而结婚。就生理上言之。匪特无害。而且有较优长之理由。今日一般人所以主张迟婚者。大抵为少年男女学业未成。生活未能独立。此固是也。不知在此种状况之下。少年虽有迟婚之必要。然此乃无可设法两害取轻之办法。其于社会究不能不生多少不良之影响也。此篇作者就国家之富强着眼。以为人口繁殖之根据。此固非吾所愿赞同。然其言早婚与进化的关系。与生理的关系。吾深信其理由充分。吾人固不应祗知以结婚年龄迁就社会经济状况。而忘从根本上修正社会经济组织。使男女于适当结婚年龄为结婚之努力也。至于早婚与童婚有别。著者在篇中已道及之。吾国陋俗。不乏因父母有抱孙之痴想。强其子女为童婚之事者。此固不得以此文为借口。至因救童婚之弊。乃至迟于结婚年龄数年或十数年始准其结婚。是同一不顾生理的需要。即吾所谓矫枉而过其正之说。尚得受此文之矫正。以求庶几合于理也。至我所谓根本上修正社会经济组织。与著者所谓藉国家父兄或年长者之补助。意亦略殊。吾以为生活乃人类之幸福。非人类之责任。现今之人不感生活兴趣。而徒感其压迫者。乃私有制所害。少年男女亦惟受其害。不但不能因生理的必要。于适当时候结婚。且生机挫损。碌碌一生如牛马然。此实最不合理之事也。补救之法。惟有将私有制根本推翻。使男女各遂其生。各尽其性。(此时结婚二字、或不如今日一般人所解释、)若夫恃外面之助力。以为苟且之补苴。非助力不及量。男女仍感其痛苦。即助力过其量。使男女忘其应为独立互助的生活。以阻其向上之志趣与努力。两者皆无是处也。 译者志

  人类之大问题。莫过于种族之发达及其衰灭。故妇女之生活问题。莫过于结婚与母道。结婚与母道。自一方面观之。为个人问题。自他方面观之。又为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即个人问题之总结也。故结婚与母道。苟妇女个人能善自处理之。自无种族衰灭之患。在平和或战争之竞争中。欲求胜利者。国民必不可不有极速度之繁殖。家庭之生有二儿者。仅足以当其父母之数。不可谓之为繁殖。凡能生育之父母。其子女必有夭折者。亦必有不娶或不育者。故吾人每代之繁殖。仅能以百分之二十五计。如始为百人。第一代为百二十五人。第二代为百五十六人。第三代为百九十五人。以此比例而日益繁殖。今以此适中的繁殖率为根据。吾人愿妇女婚嫁时间为二十五岁左右。以一世纪分为四代乎。抑愿其为三十三岁。以一世纪分为三代乎。试以一百万人民之繁殖言之。第一世纪前者较后者少得四千九百万人民。第二世纪少得二万一千四百万人民。此其影响于国家种族。可谓大矣。

  抑吾人言此。又不独有关于繁殖也。即人智与文明之进化亦赖之。自上古以来。老辈常主保守。少年常主进取。互相竞争。以成进化。故每一代即有一代之进化。吾人以一世纪分为三代。何如分为四代进步之较速。进化固非仅以一世纪分为四代。所能为力。然早婚之父母。当其子女少壮时。自身之春秋亦富。故能鼓动少年之进步思想。若迟婚者。年既衰而生子。欲使之与一般少年同为进化之事。恐不可能矣。主张迟婚之说者。其见解大抵不外下之数种。

  (一)父母身体状况较为完成。

  (二)父母智力完全。故能选择适当之配偶。

  (三)父母智力对于产育儿童之预备较完全。

  (四)为父者收入较丰。可以畜其妻子。

  (五)统计家言老年所生之子。其生活多成功。

  就父母身体状况言之。此为反对早婚者所持最强之理由。然就各种之考察言之。撒格逊之男子。以二十一岁为成人。女子以十八岁为成人。虽其他身体之变迁。如骨格之完成。组织之健壮。不能不有待于成人之后。然产育之事。无不可于成人之初期即胜其任者。此等之身体变迁。固无害于产育也。世人以早婚有害者。多误于印度童婚之俗。及家畜未成年之产育故也。家畜之产育。每在其半长成或三分二长成之时。此在人类。惟印度十岁至十四岁婚姻产育之俗似之。人之未长成者。固亦可以产育。此在成人前四年至八年为然。惟人类多禁止之。此等禁止固是也。然吾人之迟婚者。逾成年之后五年十年十五年。乃始婚嫁。在生理方面。将何辞以自解耶。

  至言迟婚对于爱情成功之结果。则须从两方面论之。凡少年固多不能有何等最良之智力。而易于误用爱情。然亦惟少年之爱。不杂以无道德或私心。故其爱情虽为他人拒绝。不致遂与拒绝之者相仇恨。且必仍有纯洁深挚之感情以向之焉。

  若谓结婚之成功。赖智力之完全。此惟智力与年龄并进之人为然。若在脑筋简单。恃劳力以为生者。固不如是。三十五岁之母。其所知产育之事。自较二十岁之母为多。然此乃曾经产育而有经验故也。吾人不能谓凡年较长之妇女。即为较良之母。于三十五岁为第一次产育之事者。必不能优于二十岁之母。产育之机能。男女少年固已预备而完成之。至智识哲学与算学。今日充满一般少女之脑中者。应为将来之事。今于此时不使尽产育责任。而使之求学。此违反自然之法则也。

  女子之身体状况。固足以胜产育矣。男子此时求食之能力。亦足以顾其妻子。盖此时欲如其年龄。以手工求自立。固不难也。然欲以劳心之人自居。而不愿为劳力之人。则情形一变。劳心之人。其经济能力低。故早婚遂不可能。凡求劳心之业。所求愈高。其生活能力发达愈迟。此岂早婚即必不能顾其家庭耶。在劳心之人中。其在二十至二十五岁间者。对于社会之价值。尚远不及其他之三十五岁至五十岁者。此乃恶经济之结果也。产育之事。耗人时力。然吾人宁早婚而耗其时力于此等最合于产育之时。较以此时为其他劳心劳力之事。更为适宜。就生物的规则言之。女子固宜早婚。就经济的方面言之。男子尤宜早婚。何也。少年女子多好求经济上之自立。城市女子尤甚。然此比诸对于结婚所生之效果。固利不掩其害也。此等女子。常好独立。而易流于奢侈。近日城市中二人之生活。每不能如一人之廉。结婚二人之生活。且不能如未结婚二人之生活为廉。于旅行时尤甚。盖未结婚者。男子多自奉极廉。女子亦或能自安于次等之服用。而新结婚者。则为体面计。不能不踵事增华。故女子能自立者。其婚嫁必求有两倍于彼收入之男子。而又必求继续工作。否则必降低其生活程度。决非其所愿矣。

  以脑筋谋生。须长时间之经验与教育。此至难之事也。美国于此方面。毫无觉察。少年每以此为畜养妻子惟一方法。此所以结婚时间每至延长。而结婚者。每有经济之困难也。吾人欲解决此问题。惟有改革今日社会经济制度。凡女子嫁于二十岁之少年者。其生活之资。不可但使之自求。或使年长者补助之。或使借父母之妆奁。国家之捐赐。以为生活。历史上各国家。不乏各种成例。可以为早婚之助。然于东欧及亚洲所行妆奁。及其他制度。吾美人多不喜之。吾美惟以无此制度。故对于将来殊危险也。

  在少壮之国家。如吾美今日者。男女恒以同一年岁婚娶。然在古文明中。每有女子嫁于其年长五岁至十五岁者。然男子稍长。仍无害于产育。且男子无论老幼无不爱少女者。此制固天之所许也。吾美人或以此为男子之私利。然自然之势如此。观女子之爱少男。不如男子之爱少女。得毋有苍苍者主之耶。

  男子既恒爱少女。故女子以早婚为得计。虽女子有藉其成功。使彼能加高其智慧社交之地位。而能于三十岁时得较良之夫者。然此例外也。普通女子婚嫁者。每以早婚为得计。

  男子迟婚。女子早婚。在生物学上。比之男女皆早婚者。初无利益。此盖由吾人经济上不能已之变通方法也。此方法虽非不良。然以言美备。则殊不可。盖此能消耗男子少壮之精神。使少年见其情人为年长足为其父者所夺。而一方面又易使女子早寡。其最甚者。少年之成年而不得婚娶者道德之堕落是也。吾人欲免除此等弊病。必设法免除此早婚之障碍。否则惟有甘受此弊而已。

  至统计家言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恒优美。此作者所不甚信也。此等人之成功。大抵以其父母产之之时。经济上根本甚坚固。且以其父母于产育大有经验。故能以最良之方法养育之。故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所以优美之故。初非生理上关系也。反之。少年父母所生优秀之子。于世间亦不乏其例。

  英国财产之相续。恒为长子之权利。而伊利氏之考察。则以长子恒为最聪颖之人。否亦为最愚最顽之人。然人亦有信最幼之子。为最超群者也。

  诸意大利教授中。其为家庭长子者。居百分之六十一。然此等早生子晚生子之分别。乃环境所致。非生产必然之事也。

  以各伟人生时其父母年龄相比较者。社会所喜。然于科学理论上。无裨益也。佛兰克林之生时。其母三十九。其父五十一。爱迭生生时其母三十七。此固可为迟婚之说之利矣。尼采生时其母方十八。而尼采以狂病死。又为人诋为欧战之主因。此固可为早婚之说之弊矣。然戈德以文学著。称享龄八十。生时其母亦仅十九。此外华盛顿、林肯、格兰德波氏及朗费劳等人。其母生之之时。多在二十五岁至三十岁间。由此可见母之年龄。于产儿固无与也。

  凡执劳力之业而成名者。多为少年父母之子。执劳心之业而成名者。为老年父母之子。此亦可见早生晚生之子之异。乃训练之异。非先天固不同也。军事大家之产育。多在父母年未三十之时。哲学家之产育。则恒在父母年五十岁以后。工业家之生。其父母多在三十四十之间。商业家之生。则其父母多在四十五十之间。

  复就事实上观之。母之年龄与子之性能无关。系尤为明甚。小儿之夭折。就小儿生产次第言之。与就母之年龄言之。皆可见少年母之利益。请就小儿生产次第言之。长儿之死亡率为一百四十八。次儿为八十。第三儿为一百○三。第四儿一百一十二。第五儿为一百三十七。第六儿为一百四十八。第七儿为一百五十七。第八儿为一百五十二。第九儿为一百九十。第十儿为二百三十五。第十一儿为二百四十。由是观之。次儿死亡率最小。

  少年强壮之母对于小儿之利益。以各小儿六岁时高度比之。尤可为确证。此等小儿。最长者四十一吋四。次者四十一吋三。第三儿四十吋七。第四儿四十吋二。第五儿三十九吋九。第六儿三十九吋七。

  就母之年龄言之。十九岁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一百七十一人。二十至二十四岁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为一百三十二人。二十五岁至三十岁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为一百六十六。如此逐渐增加。至四十岁四十五岁间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至二百三十人。故年长之妇女。虽能多得产育之经验。然所失小儿常多。年长妇女。恒笑少年之为母者之愚拙。就实事观之。殊适反对也。

  遗传性的弱志儿。亦与小儿夭折同一为早婚之有利的证佐。盖凡女子不及二十岁而为母者。所生弱志儿居千分之八。其在二十一岁二十五岁之间者。所生仅居千分之三。自是以后。其率渐加。至女子在年四十外生子者。则弱志儿居千分之二十三。就奥国之考察言之。女子在十八岁二十岁间者。生产率最大。成婚之百人中。有四十人之生产。然自二十五岁至三十岁。则百人中仅二十四人之生产矣。由是逐年递减。

  更就女子生理上言之。尤见凡难产等患。惟年长之妇女多遇之。医士多言少年之母苟及成年者。其受产育之痛苦危险常少。可为吾此说之证也。

  就上述诸表言之。可见统计家所言年长之母之利。乃经济上及产育经验上之结果。反之。则所述少年母之利益。乃生理上之利益。可见妇女精力强壮之时。为最合产育之时。犹男子精力强壮之时。为最合劳力或运动之时也。天既与少年以新鲜之体力。吾人不能移易之。惟利用此根本之法律。而改革吾人之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制度。以尽因应之妙而已。妇女对于教育或智识上之欲望。为迟婚之一大原因。而曾受高等教育之女子尤甚。盖此等女子既受教育。自然生经济上独立或智识界中活动之意。此即使女子不能早婚或竟至不婚之原因也。吾人于此时代似欲种族文化之进步。乃忘种族之繁殖。与种族国家在竞争场中必须之进步。岂非大惑耶。

  吾等不能移易生物之法律。然吾等能移易吾人之教育制度。吾人之教育制度。灌注知识于未成熟之妇女脑筋。而逼迫其已成熟生育之体力而不用。一方又使四十岁以上脑筋成熟之妇女。困于其各种情形。不能从事于劳心之事业。可谓愚矣。

  伊里士之考察。言凡有才之女子。其婚嫁不出两途。一于二十二岁以前婚嫁。而其才能之发展如故。一则年长不嫁。卒以才能见慕于人。而求婚焉。如女子教育愈发达。或女权愈发达。女子之为劳心工作者愈多。女子之迟婚者必众。如吾人不欲女子于二十二岁以前结婚。则彼之智识进步。必使彼至于迟婚。待产育之期已过。而后与人结婚矣。

  以为早婚有碍于女子修学者。盖由现今教育制度。视心才之发达太重故也。吾人如改此等修学时间于女子中年以后。则早婚初无碍。

  吾人之教育制度。对于少年男子尚无大碍。惟对于女子则无异种族自杀之方法。吾人以女子产育时代而使之困于书籍。使之发生一种劳心行为之思想。然其他一方面非教育方法所能毁灭之男女间天性。又与之相争。两种情感。互不相下。其中有舍学业而婚嫁者。有不婚嫁而求学者。然无论何人。皆有失去生命所供献机会之半之感。此现今教育制度之弊也。

  无论何等热心之人。欲女子亦有完全之能力。然如反对女子最大之责任为产育。则决无有者。故妇女问题。对于此二事孰为重要。正不易解决者也。吾人以妇女之须产育。犹人畜之须飮食。此在个人或不然也。然在种族则确乎如此。凡人不食逾四十日者必饿死。种族之四十年不产育者亦必灭绝。此固尽人所知也。

  守旧者曰。女子之责任。婚嫁以外无他事。然女权论者。则以为女子之责任正大。女权论者反对旧日束缚女子。使不与于人生问题之弊固甚当。然竟使种族因以有灭绝之忧。虽女子在社会上地位略得增高。岂得为满意之解决乎。

  吾人为种族计。必须有女子之产育。且必须女子于合当产育时代为种族为优美的产育。此不容疑者也。女子苟欲自尽其人生之责任自尽其对于种族之责任。则必须婚嫁。必须产育。必须产优美的国民方可。

  吾人能延长生命。使人之死期渐远。然吾人此项关于健康之文明。终不能延长男女成年之期限。与女子产育之时间也。吾人欲解决早婚问题。非改易吾人今日对于妇女生活次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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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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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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