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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十三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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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汇总页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指对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本页收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发布的国务院行政机构“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2018年起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三)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五)机构的编制。”

厅字〔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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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定性调整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调整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保持不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厅字〔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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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厅字〔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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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厅字〔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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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厅字〔20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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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厅字〔20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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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厅字〔20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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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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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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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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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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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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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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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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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厅字〔20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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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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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办公厅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应急管理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

调整后,国务院办公厅内设机构10个,机关行政编制593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9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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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的通知(厅字〔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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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城乡规划司,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名(含1名总规划师)。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名。

三、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调整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15个,机关行政编制399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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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职责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交通运输部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1.将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划转后,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中国船级社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工作。不再保留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关于人员编制调整

1.核增交通运输部行政编制10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1名。调整后,交通运输部内设机构13个,机关行政编制66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0名。

2.核增中国船级社经费自理事业编制25名。调整后,中国船级社经费自理事业编制1885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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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商务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商务部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1.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商务部拟订对外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等职责,划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3.商务部食糖储备轮换职责,划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商务部制定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随职责调整,商务部不再保留援外司、反垄断局2个内设机构以及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关于人员编制调整

随职责调整,核减商务部行政编制10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名。

调整后,商务部内设机构26个,机关行政编制90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5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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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保留监督一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核减行政编制2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二、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330名行政编制和7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其中28名编制暂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使用,专项用于原监事会主席及秘书,随着原监事会主席退休或转岗,逐年核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编制,相应交还给审计署派出审计局使用。届时秘书工作安排问题原则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协商解决。

调整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6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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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能源局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国家能源局原油、天然气等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应核减国家能源局行政编制1名。

调整后,国家能源局内设机构12个,机关行政编制248名,正副司长职数43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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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地震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地震局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震灾应急救援司,相应核减事业编制16名、正副司长职数3名。

调整后,中国地震局内设机构7个,机关事业编制149名,正副司长职数27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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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局机关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划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调整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二、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系统

随职责调整,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27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6个,行政编制2770名,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厅字〔2018〕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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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厅字〔201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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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厅字〔2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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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厅字〔2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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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厅字〔2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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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27个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更名为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厅字〔2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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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相应16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含1名正司局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其他职责不变。

二、撤销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并入安全生产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局更名为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和执法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更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增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石油开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制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相应核增行政编制2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

调整后,应急管理部设20个内设机构及政治部、机关党委(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565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5名(含总工程师3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7名、应急指挥专员7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9日


厅字〔20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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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工程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国工程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6月13日


厅字〔20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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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11日


厅字〔20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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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厅字〔2022〕 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司,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四)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

三、关于编制职数调整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6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


厅字〔20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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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