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十三屆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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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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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三定」規定),指對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內容進行確定。本頁收錄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開發布的國務院行政機構「三定」規定。 「三定」規定是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起草的規範性文件,2018年起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和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設立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機構的類型、名稱和職能;(三)司級內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四)與業務相近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職能的劃分;(五)機構的編制。」

廳字〔2018〕53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三定」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三定」規定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機構定性調整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

調整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行政編制保持不變。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廳字〔2018〕57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廳字〔2018〕58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文化和旅遊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廳字〔2018〕59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廳字〔2018〕60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廳字〔2018〕61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29日


廳字〔2018〕63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64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65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66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68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69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70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71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日


廳字〔2018〕78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79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辦公廳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務院辦公廳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應急管理職責劃入應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相應核減行政編制2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名。

調整後,國務院辦公廳內設機構10個,機關行政編制593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9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0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的通知(廳字〔201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工業和信息化部職責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調整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不變。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1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劃入自然資源部,不再保留城鄉規劃司,相應核減行政編制20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名(含1名總規劃師)。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管理職責,劃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相應核減行政編制2名。

三、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涉及消防部隊相關人員編制的劃轉待轉隸後另行核定。

調整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內設機構15個,機關行政編制399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7名。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2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交通運輸部職責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交通運輸部職責和人員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關於職責調整

1.將原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劃轉後,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擬訂漁業船舶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等工作;中國船級社負責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工作。不再保留原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

2.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和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二、關於人員編制調整

1.核增交通運輸部行政編制10名,其中司局級領導職數1名。調整後,交通運輸部內設機構13個,機關行政編制66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0名。

2.核增中國船級社經費自理事業編制25名。調整後,中國船級社經費自理事業編制1885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3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商務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商務部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關於職責調整

1.商務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商務部擬訂對外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確定對外援助項目,管理對外援助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向等職責,劃入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3.商務部食糖儲備輪換職責,劃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4.商務部制定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關於內設機構調整

隨職責調整,商務部不再保留援外司、反壟斷局2個內設機構以及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關於人員編制調整

隨職責調整,核減商務部行政編制10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名。

調整後,商務部內設機構26個,機關行政編制905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5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4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保留監督一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核減行政編制2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名。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二、將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330名行政編制和70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劃入審計署派出審計局,其中28名編制暫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使用,專項用於原監事會主席及秘書,隨着原監事會主席退休或轉崗,逐年核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使用的編制,相應交還給審計署派出審計局使用。屆時秘書工作安排問題原則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計署協商解決。

調整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19個,機關行政編制63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7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5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能源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家能源局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國家能源局原油、天然氣等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相應核減國家能源局行政編制1名。

調整後,國家能源局內設機構12個,機關行政編制248名,正副司長職數43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6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中國地震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中國地震局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職責劃入應急管理部,不再保留震災應急救援司,相應核減事業編制16名、正副司長職數3名。

調整後,中國地震局內設機構7個,機關事業編制149名,正副司長職數27名。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87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關於局機關

1.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劃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調整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不變。

二、關於煤礦安全監察系統

隨職責調整,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27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76個,行政編制2770名,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13日


廳字〔2018〕141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31日


廳字〔2018〕142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


廳字〔2019〕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1月19日


廳字〔2019〕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2月2日


廳字〔2020〕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2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仍由應急管理部管理。應急管理部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設在地方的27個煤礦安全監察局相應更名為礦山安全監察局,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領導管理。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9月22日


廳字〔2020〕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應急管理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2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就應急管理部職責、機構和編制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應急管理部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安全監管職責以及相應16名行政編制、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含1名正司局級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劃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應急管理部其他職責不變。

二、撤銷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基礎司(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相關職責併入安全生產執法局。安全生產執法局更名為安全生產執法和工貿安全監督管理局,承擔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和執法工作;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其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

三、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更名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一司,承擔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急管理部增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二司(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承擔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石油開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目錄編制和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承擔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相應核增行政編制20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名。

調整後,應急管理部設20個內設機構及政治部、機關黨委(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離退休幹部局。機關行政編制565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95名(含總工程師3名、安全生產監察專員7名、應急指揮專員7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0月9日


廳字〔2021〕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工程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21〕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中國工程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6月13日


廳字〔2022〕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2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1月11日


廳字〔2022〕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廳字〔2022〕 號)

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關於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決策部署,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職責調整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將下述職責劃入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制定並組織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組織指導傳染病疫情預防控制,編制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預案演練,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指導開展寄生蟲病與地方病防控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制定傳染病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牽頭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應對工作,組織指導傳染病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與海關總署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和通報交流機制。

(三)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堅持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弘揚偉大抗疫精神,認真總結固化疫情防控中經過實踐檢驗的經驗和模式,着力提高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戰結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體系,織牢國家公共衛生防護網。

二、關於內設機構調整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更名為醫政司,承擔擬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醫療服務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工作,承擔推進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等。

(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更名為醫療應急司,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應對工作,承擔醫療衛生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治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擬訂醫療安全、醫療監督、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承擔內部巡視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四)撤銷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監督局。

三、關於編制職數調整

調整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設19個內設機構及機關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離退休幹部局。機關行政編制464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領導職數1名、衛生健康監察專員10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1月24日


廳字〔2022〕 號[編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2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