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62/3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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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曼谷条约)
2007年12月5日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62/391)通过

大会

回顾其2005年12月8日题为“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加速履行核裁军承诺”的第60/56号决议,以及2006年12月6日题为“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第61/69号决议,

欣见东南亚国家希望本着和平共处、相互理解与合作的精神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重申深信无核武器区在加强核不扩散制度和扩大世界无核武器地区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特别提及核武器国家的责任,呼吁所有国家支持核裁军进程,为彻底消除所有核武器而努力,

深信作为1971年11月27日在吉隆坡签署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重要组成部分的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强该无核区内各国的安全,有助于增进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注意到《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1]于1997年3月27日生效,2007年为该《条约》生效十周年,

欣见东南亚国家重申东南亚无核武器区将按照《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二次协调一致宣言》(巴厘协约二),[2]在建立信任措施、预防外交和冲突解决办法领域继续发挥关键作用,

重申《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缔约国不受歧视并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为和平目的进一步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确认核武器国家通过签署和批准各项建立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保证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不对这类条约的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回顾与公海自由、无害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或船只和飞机过境通行有关的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的适用原则和规则,

  1. 欣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委员会致力于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曼谷条约》[1]的执行,于2007年7月29日在马尼拉通过了《2007-2012年行动计划》;
  2. 鼓励《条约》缔约国为恢复与五个核武器国家的直接协商而努力,以便根据《条约》的目标和原则全面解决涉及《条约》及其《议定书》若干规定的未决问题;
  3. 鼓励核武器国家与《条约》缔约国继续开展建设性合作,以确保核武器国家尽早加入《条约议定书》;
  4. 着重指出加强和执行无核武器区之间合作的其他方法和手段的重要性;
  5. 决定将题为“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曼谷条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7年12月5日

第61次全体会议


  1. ^ 1.0 1.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1981 卷,第 33873 号。
  2. A/58/548,附件一。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729 卷,第 10485 号。
  4. 同上,第 1833 卷,第 313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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