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28号
←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27号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28号 S/PRST/1999/28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29号 |
|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9年9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4048次会议上,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题为“小武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宪章》赋予它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有鉴于此,安理会不可避免地注意到小武器和轻武器这种在最近的大多数武装冲突中最常用的武器。
“安全理事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小武器的累积破坏稳定,使武装冲突愈演愈烈、旷日持久。安理会还注意到,容易得到小武器是破坏和平协定、影响建设和平的努力、妨碍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因素。在这方面,安理会承认,小武器所提出的挑战是多方面的,涉及安全、人道主义和发展等各个层面。
“安全理事会深感关切的是,正在进行、刚刚结束或即将发生长久的武装冲突的国家,尤其可能因在武装冲突中滥用小武器而发生暴力行为。在这方面,安理会回顾秘书长9月8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报告(S/1999/957)和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强调,应该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确认的单独和集体自卫权利以及所有国家的正当安全需求。安理会承认,小武器在全球交易是出于正当的安全和商业上的考虑。由于这种贸易数量很大,安理会强调,一定要对小武器转让实行有效的国家管理和控制。安理会还鼓励武器出口国政府在这些交易中最大限度地负责。
“安全理事会强调,在全球寻求制止不当使用小武器、包括恐怖分子使用小武器的办法之时,防止非法贩运是当务之急。
“安全理事会欢迎目前在全球和区域各级为解决这一问题所作出的各种倡议。在区域一级的这种倡议有: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暂停小武器生产和贸易、《美洲国家禁止非法制造和贩运火器、弹药、爆炸物及其他有关材料公约》、《欧洲联盟关于小武器的联合行动》以及《欧洲联盟武器出口行为守则》。在全球一级,安理会欢迎就拟订一项制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包括《禁止非法制造和贩运火器、弹药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议定书》草案开展的谈判进程。
“安全理事会强调区域合作在处理小武器非法贩运问题方面的重要性。各种倡议,如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南部非洲警察局长区域协调组织所做的工作,说明了如何可以利用区域合作来解决小武器扩散问题。安理会承认,虽然一些区域有时可以得益于其他区域的经验,但是,不能将一个区域的经验推广到其他区域而不考虑到各区域的不同特点。
“安全理事会还欢迎并鼓励努力防止和打击小武器累积过多、破坏稳定和非法贩运,并请会员国动员民间社会参与这种努力。
“安全理事会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系统内日益重视与小武器累积破坏稳定有关的问题。安理会欢迎秘书长倡议采取小武器问题协调行动,以确保在联合国系统内对小武器问题采取连贯的、协调一致的办法。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虽然可以证实小武器在冲突情势中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影响,但是,并没有一项详细的分析。因此,安理会请秘书长在目前进行的有关研究中特别列入因小武器和轻武器累积和转让过多而破坏稳定、包括其非法生产和贸易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影响。
“安全理事会要求切实执行其有关决议所实施的军火禁运。安理会鼓励会员国向各制裁委员会提供有关据称违反军火禁运行为的资料,并建议各制裁委员会主席请联合国系统各机关、组织和委员会的有关人士,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组织及其他有关各方,就军火禁运的实施和执行问题提供资料。
“安全理事会还要求采取措施,阻止武器流入正在进行或刚刚结束武装冲突的国家或区域。安理会鼓励会员国建立并遵守国家或区域自愿暂停武器转让的规定,以促进这些国家或区域的和解进程。安理会回顾这种暂停转让的先例以及国际上对执行这种暂停的支持。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征得当事各方同意,在具体和平协定中酌情列入,并在联合国维持和平任务规定中按每一个案列入关于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包括安全地及时处置武器和弹药的明确规定。安理会请秘书长向和平协定的谈判者提供一套根据实地经验归纳出的最佳做法记录。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拟订一份关于无害环境的销毁武器方法参考手册,供在实地使用,使会员国更能确保妥善处置平民自愿上缴的或从前战斗人员收缴的武器。安理会请各会员国协助编写这份手册。
“安全理事会欢迎小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建议(A/54/258),包括最迟在2001年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非法军火贸易的所有方面问题的建议,并注意到瑞士表示愿意担任会议东道国。安理会鼓励各会员国考虑到本项声明内的建议,积极而建设性地参加这一会议和任何筹备会议,以确保会议为减少非法贩运军火作出有意义的、持久的贡献。”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