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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9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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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9年9月24日安全理事會第4048次會議上,就安全理事會審議的題為「小武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憲章》賦予它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有鑑於此,安理會不可避免地注意到小武器和輕武器這種在最近的大多數武裝衝突中最常用的武器。

  「安全理事會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小武器的累積破壞穩定,使武裝衝突愈演愈烈、曠日持久。安理會還注意到,容易得到小武器是破壞和平協定、影響建設和平的努力、妨礙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因素。在這方面,安理會承認,小武器所提出的挑戰是多方面的,涉及安全、人道主義和發展等各個層面。

  「安全理事會深感關切的是,正在進行、剛剛結束或即將發生長久的武裝衝突的國家,尤其可能因在武裝衝突中濫用小武器而發生暴力行為。在這方面,安理會回顧秘書長9月8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報告(S/1999/957)和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強調,應該充分考慮到《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確認的單獨和集體自衛權利以及所有國家的正當安全需求。安理會承認,小武器在全球交易是出於正當的安全和商業上的考慮。由於這種貿易數量很大,安理會強調,一定要對小武器轉讓實行有效的國家管理和控制。安理會還鼓勵武器出口國政府在這些交易中最大限度地負責。

  「安全理事會強調,在全球尋求制止不當使用小武器、包括恐怖分子使用小武器的辦法之時,防止非法販運是當務之急。

  「安全理事會歡迎目前在全球和區域各級為解決這一問題所作出的各種倡議。在區域一級的這種倡議有: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暫停小武器生產和貿易、《美洲國家禁止非法製造和販運火器、彈藥、爆炸物及其他有關材料公約》、《歐洲聯盟關於小武器的聯合行動》以及《歐洲聯盟武器出口行為守則》。在全球一級,安理會歡迎就擬訂一項制止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公約、包括《禁止非法製造和販運火器、彈藥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議定書》草案開展的談判進程。

  「安全理事會強調區域合作在處理小武器非法販運問題方面的重要性。各種倡議,如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和南部非洲警察局長區域協調組織所做的工作,說明了如何可以利用區域合作來解決小武器擴散問題。安理會承認,雖然一些區域有時可以得益於其他區域的經驗,但是,不能將一個區域的經驗推廣到其他區域而不考慮到各區域的不同特點。

  「安全理事會還歡迎並鼓勵努力防止和打擊小武器累積過多、破壞穩定和非法販運,並請會員國動員民間社會參與這種努力。

  「安全理事會滿意地注意到,聯合國系統內日益重視與小武器累積破壞穩定有關的問題。安理會歡迎秘書長倡議採取小武器問題協調行動,以確保在聯合國系統內對小武器問題採取連貫的、協調一致的辦法。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雖然可以證實小武器在衝突情勢中造成嚴重的人道主義影響,但是,並沒有一項詳細的分析。因此,安理會請秘書長在目前進行的有關研究中特別列入因小武器和輕武器累積和轉讓過多而破壞穩定、包括其非法生產和貿易所帶來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

  「安全理事會要求切實執行其有關決議所實施的軍火禁運。安理會鼓勵會員國向各制裁委員會提供有關據稱違反軍火禁運行為的資料,並建議各制裁委員會主席請聯合國系統各機關、組織和委員會的有關人士,以及其他政府間組織和區域組織及其他有關各方,就軍火禁運的實施和執行問題提供資料。

  「安全理事會還要求採取措施,阻止武器流入正在進行或剛剛結束武裝衝突的國家或區域。安理會鼓勵會員國建立並遵守國家或區域自願暫停武器轉讓的規定,以促進這些國家或區域的和解進程。安理會回顧這種暫停轉讓的先例以及國際上對執行這種暫停的支持。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徵得當事各方同意,在具體和平協定中酌情列入,並在聯合國維持和平任務規定中按每一個案列入關於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安全地及時處置武器和彈藥的明確規定。安理會請秘書長向和平協定的談判者提供一套根據實地經驗歸納出的最佳做法記錄。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擬訂一份關於無害環境的銷毀武器方法參考手冊,供在實地使用,使會員國更能確保妥善處置平民自願上繳的或從前戰鬥人員收繳的武器。安理會請各會員國協助編寫這份手冊。

  「安全理事會歡迎小武器問題政府專家組的建議(A/54/258),包括最遲在2001年召開一次國際會議討論非法軍火貿易的所有方面問題的建議,並注意到瑞士表示願意擔任會議東道國。安理會鼓勵各會員國考慮到本項聲明內的建議,積極而建設性地參加這一會議和任何籌備會議,以確保會議為減少非法販運軍火作出有意義的、持久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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