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2年第6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编辑]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2年3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449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决议,以及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给秘书长的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信(S/2001/614)。

  “安全理事会重申关切平民在武装冲突中承受的苦难,认识到这种情况对持久和平、和解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铭记《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强调必须采取旨在预防冲突和解决冲突的措施。

  “审议了1999年9月8日(S/1999/957)和2001年3月30日(S/2001/331) 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并欢迎在编写本声明所附《备忘录》时与秘书长的密切合作,安全理事会兹通过本主席声明附件所载的《备忘录》,以便利安理会审议有关保护平民的问题。安理会还强调,在审议向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提供保护的方法时,必须考虑到具体情况而逐案进行。

  “安全理事会将酌情审查和更新《备忘录》的内容,并将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

[编辑]

备忘录

[编辑]

供安全理事会在审议维持和平任务时考虑有关保护平民的问题

在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给秘书长的信(S/2001/614)中,安全理事会成员欢迎秘书长2001年3月30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01/331),并认为秘书长的进一步意见将对安理会审议该报告所述问题有帮助。

为便利在审议设立、改变或结束维持和平行动时,在适当情况下妥善考虑有关保护平民的问题,安理会成员建议应与安理会密切合作起草一份《备忘录》,开列这方面的有关问题。

本《备忘录》是安全理事会与秘书处交流协商的产物,纳入联合国内许多机构、包括机构间常设委员会(机构间常委会)的经验。本文件是基于安理会以往对这些问题的审议,包括第1265(1999)号和第1296(2000)号决议。其中强调指出安全理事会行动的主要目的,提出在达成这些目的时应考虑的具体问题,并且列出安全理事会以往涉及这种关切的决议。

考虑到每项维持和平任务必须在逐案基础上制定,本文件并不打算作为蓝图。其中所述每项问题是否相关、是否切合实际,必须根据每种局势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和调整。秘书长关于“没有战略,就无法撤离”的报告(S/2001/394)中着重指出,安全理事会应当根据对冲突的共同了解,就和平行动的明确、可实现的任务达成协议。在这方面,从一开始,调动必要资金和适当的资源就必须是安全理事会通盘考虑的组成部分。

在没有设立维持和平行动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无门的境地。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安理会紧急注意。因此,本《备忘录》也对安理会可能想要考虑维和行动以外的行动的情况提供指导。

作为实际工具,本《备忘录》并不影响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安理会其他决定的规定。本文件可以定期更新,以反映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最新关切,包括解决这些问题的新趋势和新措施。

主要目标 考虑的问题 先例*
接触弱势群体
为安全、无阻地接触弱势群体提供便利是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的基本先决条件。
  • 适当的安全安排(例如,多国部队的作用;安全走廊;保护区;武装护送等)。
  • 同武装冲突各方进行持续对话。
  • 协助运送人道主义援助。
  • 人道主义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 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规定的义务。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5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8和15段
S/RES/1286(2000),执行部分第9段
S/RES/1314(2000),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264(1999),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4、7和10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2段
S/RES/1272(1999),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279(1999),执行部分第2和5(a和e)段
S/PRST/2000/4
把平民和武装分子隔离开
维持难民营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人道主义和平民性质。
  • 在采取保安措施方面确保同东道国合作,包括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 保障营地内外的安全,包括清查武装分子的甄别程序,解除武装措施,由国际文职警察和/(或)军事观察员提供协助。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2和14段
S/RES/1286(200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9(1999),执行部分第9段
  • 对大批人口流离失所的问题采取区域性办法,包括适当的安全保障安排。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19段
  • 将营地设在远离国际边境和危险区的地方。
  • 部署多学科评估组和安全评估组。
S/RES/1244(1999),执行部分第9和18段
S/RES/1208(1999),执行部分第4至12段
司法与和解
1. 结束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刑法行为的人逍遥法外的局面。

2. 通过推动查明真相和实现和解,在东道国建立信任和增进稳定。

  • (从行动开始就)在地方和/(或)国际一级达成有效安排,用以调查和起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和刑法的行为。
  • 各国开展合作,逮捕和交出嫌犯。
  • 提供技术援助,加强地方逮捕、调查和起诉嫌犯的能力。
  • 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排除在大赦范围外。
  • 在适当可行时,将案情提交国际法庭。
  • 要求部队派遣国酌情调查和起诉本国涉嫌违反东道国刑法的维持和平人员和保安人员。
  • 作出适应当地情况的、旨在查明真相和实现和解的安排(技术援助;筹措经费;大赦低层罪犯)。
  • 归还和赔偿措施(信托基金;财产委员会)。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9 a段
S/RES/1327(2000),执行部分第一段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11段
S/RES/1318(2000),执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15(2000),执行部分第1至3和8段
S/RES/1314(2000),执行部分第2和9段
S/RES/1261(1999),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4和6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272(1999),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955(1994),执行部分第1和2段
S/RES/827(1993),执行部分第1至4段
安全、法律和秩序
加强地方警察和司法系统执法和维持秩序的能力。
  • 部署国际文职警察,协助东道国的执法工作。
  • 为地方警察、司法机构和监狱提供技术援助(监测;立法起草工作;纳入国际人员)。
  • 重建和恢复机构基础设施(薪金;房舍;通讯)。
  • 监测和报告指称违反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刑法行为的机制。
S/RES/1378(2001),执行部分第4和5段
S/RES/1272(1999),执行部分第2、3a和c和13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14和23段
S/RES/1244(1999),执行部分第11 i-j段
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
协助社区实现稳定和复兴。
  • 战斗员解除武装和复员方案(收购武器;经济和发展鼓励措施)。
  • 前战斗员在社区内重返社会和康复(社区服务;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家人团聚;就业机会)。
  • 鼓励武装团伙充分参加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方案。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8 e段
S/RES/1376(2001),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366(2001),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3、4、8b和c和20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2段
S/PRST/2000/10
S/PRST/1999/28
小武器和排雷行动
为易受害者和人道主义人员建立安全的环境。
  • 排雷行动(协调中心、排除地雷;识雷训练;援助受害人)。
S/RES/1318(2000),执行部分第六段
  • 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自愿暂停;军火禁运;区域和分区域办法)。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20、21段
S/RES/1286(200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7段
S/RES/1261(1999),执行部分第14、17段
S/PRST/1999/28
安全部队和维持和平部队的训练
确保使多国部队充分认识与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
  • 在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军民协调、谈判和沟通技能、对性别和文化问题的敏感性、以及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方面进行适当的训练。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10b段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318(2000),执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08(2000),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9段
S/RES/1279(1999),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4段
对妇女的影响
满足妇女对援助和保护的具体需要。
  • 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妇女和女孩免受性别歧视、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利用法律补救、危机中心、住房、咨询和其他援助方案;监测和报告机制)。
  •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女兵和女童兵的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1、4、5、8a、10、13、15段
S/RES/1314(2000),执行部分第13、16e段
  •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包括将性别问题顾问纳入和平行动。
  • 扩大妇女在联合国外地行动中的作用和贡献(军事观察员、民警、人道主义人员和人权人员)。
  • 增加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层的人数(难民营和流离失所者营地的组织和管理;援助的规划和分发;康复政策)。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9、10段
S/PRST/2001/31
对儿童的影响
满足儿童对援助和保护的具体需要。
  • 防止违反国际法招募儿童兵。
  •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儿童兵的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康复。
  • 酌情提出倡议,确保与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接触,包括免疫接种日、临时停火和安宁日。
  • 通过谈判释放在武装冲突情势中遭劫持的儿童。
  • 对保护儿童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酌情将儿童保护顾问纳入和平行动。
  • 促成流离失所儿童与家人团聚。
  • 向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易受剥削和虐待的儿童提供投诉的可靠渠道,要求各营地领导人报告虐待儿童、包括工作人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 监测和报告儿童的情况。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2、4、8e、10c段
S/RES/1314(2000),执行部分第11、12、16、17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9、10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18、20段
S/RES/1261(1999),执行部分第2、3、8、13、15、17a段
S/PRST/1998/18
人道主义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
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
  • 敦促冲突各方尊重人道主义行动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 确保人道主义人员有安全无虞的环境。
S/RES/1378(2001),执行部分第2、5段
S/RES/1319(2000),执行部分第3段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0(1999),执行部分第13、14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9段
S/PRST/2000/4
媒体和新闻
1. 制止煽动暴力的言论。
2. 促进和支持对关于冲突的新闻的正确管理。
  • 建立媒体监测机制,确保有效监测、报告和记录鼓吹“仇恨新闻”的任何事件、根源和内容。
  • 采取步骤,对付煽动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媒体广播,包括作为最后手段考虑关闭此种媒体广播。
  • 提供技术援助,起草和执行反仇恨言论立法。
  • 设立媒体协调中心,促进对关于冲突的新闻的正确和可靠管理和认识。
  • 设立和协助当地和国际媒体和新闻管道支持和平行动。
S/RES/1296(2000),执行部分第17、18段
S/RES/1272(1999),执行部分第1段
S/RES/1353(2001),附件一B-执行部分第10、11段
自然资源与武装冲突
处理自然资源开发对保护平民的影响。
  • 自然资源的非法贸易与冲突的进展之间的关系。
  • 处理直接间接进口自然资源而付款被用于维持冲突的情况。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6段
S/RES/1376(2001),执行部分第8段
  • 敦促会员国和区域组织考虑对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各项决议和《联合国宪章》参与非法贩运的法人行动者、个人和实体采取措施(立法;惩罚交易商;核证和登记制度;禁运)。
S/RES/1378(2000),执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14(2000),执行部分第8段
S/RES/1306(2000),执行部分第1、2、9、19a段
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
尽量减少制裁对平民造成的非故意的不利副作用。
  • 制裁制度内规定人道主义豁免。
  • 目标明确的制裁(范围有限的和针对特定个人、团体或活动的制裁)。
  • 适当评估和审查制裁的人道主义影响和制裁对象的行为。
S/RES/1379(2001),执行部分第7段
S/RES/1343(2001),执行部分第5、6、7、9、10、13a段
S/RES/1333(2000),执行部分第5、7、8、10、11、12、14、15d和23段
S/RES/1325(2000),执行部分第14段
S/RES/1314(2000),执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8(2000),执行部分第16段
S/RES/1267(1999),执行部分第4段
S/RES/1265(1999),执行部分第16段
S/PRST/1999/28
* 决议索引:
S/RES/1379(2001)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S/RES/1378(2001) 关于阿富汗局势
S/RES/1376(2001)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
S/RES/1366(2001) 关于安全理事会在预防武装冲突中的作用
S/RES/1353(2001) 关于加强与部队派遣国合作
S/RES/1343(2001) 关于利比里亚局势
S/RES/1333(2000) 关于阿富汗局势
S/RES/1327(2000) 关于执行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
S/RES/1325(2000) 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
S/RES/1319(2000) 关于东帝汶局势
S/RES/1318(2000) 关于确保安全理事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尤其是在非洲发挥有效作用
S/RES/1315(2000) 关于塞拉利昂局势
S/RES/1314(2000)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S/RES/1308(2000) 关于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国际维持和平行动
S/RES/1306(2000) 关于塞拉利昂局势
S/RES/1298(2000) 关于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局势
S/RES/1296(2000) 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S/RES/1286(2000) 关于布隆迪局势
S/RES/1279(1999) 关于刚果民主
S/RES/1272(1999) 关于东帝汶局势
S/RES/1270(1999) 关于塞拉利昂局势
S/RES/1267(1999) 关于阿富汗局势
S/RES/1265(1999) 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S/RES/1264(1999) 关于东帝汶局势
S/RES/1261(1999)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S/RES/1244(1999) 关于科索沃局势
S/RES/1208(1998) 关于
S/RES/955(1994) 关于设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S/RES/827(1993) 关于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S/RES/824(1993)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
S/PRST/2001/31 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S/PRST/1999/28 关于小武器
S/PRST/1998/18 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
S/PRST/2001/16 关于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国际维持和平行动
S/PRST/2000/10 关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
S/PRST/2000/4 关于在冲突区保护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
** 安全理事会也确认GA/RES/55/2(2000)和GA/RES/46/182(1991)在保护平民和冲突根源的广泛范围内有重要意义。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