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2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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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編輯]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2年3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449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決議,以及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給秘書長的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信(S/2001/614)。

  「安全理事會重申關切平民在武裝衝突中承受的苦難,認識到這種情況對持久和平、和解與發展所造成的影響,銘記《聯合國憲章》賦予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強調必須採取旨在預防衝突和解決衝突的措施。

  「審議了1999年9月8日(S/1999/957)和2001年3月30日(S/2001/331) 秘書長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並歡迎在編寫本聲明所附《備忘錄》時與秘書長的密切合作,安全理事會茲通過本主席聲明附件所載的《備忘錄》,以便利安理會審議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還強調,在審議向武裝衝突中的平民提供保護的方法時,必須考慮到具體情況而逐案進行。

  「安全理事會將酌情審查和更新《備忘錄》的內容,並將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編輯]

備忘錄[編輯]

供安全理事會在審議維持和平任務時考慮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

在2001年6月21日安全理事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614)中,安全理事會成員歡迎秘書長2001年3月30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2001/331),並認為秘書長的進一步意見將對安理會審議該報告所述問題有幫助。

為便利在審議設立、改變或結束維持和平行動時,在適當情況下妥善考慮有關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成員建議應與安理會密切合作起草一份《備忘錄》,開列這方面的有關問題。

本《備忘錄》是安全理事會與秘書處交流協商的產物,納入聯合國內許多機構、包括機構間常設委員會(機構間常委會)的經驗。本文件是基於安理會以往對這些問題的審議,包括第1265(1999)號和第1296(2000)號決議。其中強調指出安全理事會行動的主要目的,提出在達成這些目的時應考慮的具體問題,並且列出安全理事會以往涉及這種關切的決議。

考慮到每項維持和平任務必須在逐案基礎上制定,本文件並不打算作為藍圖。其中所述每項問題是否相關、是否切合實際,必須根據每種局勢的具體情況加以考慮和調整。秘書長關於「沒有戰略,就無法撤離」的報告(S/2001/394)中着重指出,安全理事會應當根據對衝突的共同了解,就和平行動的明確、可實現的任務達成協議。在這方面,從一開始,調動必要資金和適當的資源就必須是安全理事會通盤考慮的組成部分。

在沒有設立維持和平行動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無門的境地。這種情況可能需要安理會緊急注意。因此,本《備忘錄》也對安理會可能想要考慮維和行動以外的行動的情況提供指導。

作為實際工具,本《備忘錄》並不影響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和安理會其他決定的規定。本文件可以定期更新,以反映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最新關切,包括解決這些問題的新趨勢和新措施。

主要目標 考慮的問題 先例*
接觸弱勢群體
為安全、無阻地接觸弱勢群體提供便利是人道主義援助和保護的基本先決條件。
  • 適當的安全安排(例如,多國部隊的作用;安全走廊;保護區;武裝護送等)。
  • 同武裝衝突各方進行持續對話。
  • 協助運送人道主義援助。
  • 人道主義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 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規定的義務。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8和15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264(1999),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4、7和10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279(1999),執行部分第2和5(a和e)段
S/PRST/2000/4
把平民和武裝分子隔離開
維持難民營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人道主義和平民性質。
  • 在採取保安措施方面確保同東道國合作,包括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
  • 保障營地內外的安全,包括清查武裝分子的甄別程序,解除武裝措施,由國際文職警察和/(或)軍事觀察員提供協助。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2和14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9(1999),執行部分第9段
  • 對大批人口流離失所的問題採取區域性辦法,包括適當的安全保障安排。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9段
  • 將營地設在遠離國際邊境和危險區的地方。
  • 部署多學科評估組和安全評估組。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9和18段
S/RES/1208(1999),執行部分第4至12段
司法與和解
1. 結束犯有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刑法行為的人逍遙法外的局面。

2. 通過推動查明真相和實現和解,在東道國建立信任和增進穩定。

  • (從行動開始就)在地方和/(或)國際一級達成有效安排,用以調查和起訴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和刑法的行為。
  • 各國開展合作,逮捕和交出嫌犯。
  • 提供技術援助,加強地方逮捕、調查和起訴嫌犯的能力。
  • 將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排除在大赦範圍外。
  • 在適當可行時,將案情提交國際法庭。
  • 要求部隊派遣國酌情調查和起訴本國涉嫌違反東道國刑法的維持和平人員和保安人員。
  • 作出適應當地情況的、旨在查明真相和實現和解的安排(技術援助;籌措經費;大赦低層罪犯)。
  • 歸還和賠償措施(信託基金;財產委員會)。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9 a段
S/RES/1327(2000),執行部分第一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31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15(2000),執行部分第1至3和8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2和9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4和6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955(1994),執行部分第1和2段
S/RES/827(1993),執行部分第1至4段
安全、法律和秩序
加強地方警察和司法系統執法和維持秩序的能力。
  • 部署國際文職警察,協助東道國的執法工作。
  • 為地方警察、司法機構和監獄提供技術援助(監測;立法起草工作;納入國際人員)。
  • 重建和恢復機構基礎設施(薪金;房舍;通訊)。
  • 監測和報告指稱違反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刑法行為的機制。
S/RES/1378(2001),執行部分第4和5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2、3a和c和13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4和23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11 i-j段
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復
協助社區實現穩定和復興。
  • 戰鬥員解除武裝和復員方案(收購武器;經濟和發展鼓勵措施)。
  • 前戰鬥員在社區內重返社會和康復(社區服務;諮詢服務;教育/培訓;家人團聚;就業機會)。
  • 鼓勵武裝團伙充分參加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複方案。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8 e段
S/RES/1376(2001),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366(2001),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3、4、8b和c和20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2段
S/PRST/2000/10
S/PRST/1999/28
小武器和排雷行動
為易受害者和人道主義人員建立安全的環境。
  • 排雷行動(協調中心、排除地雷;識雷訓練;援助受害人)。
S/RES/131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 採取措施控制和減少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販運(自願暫停;軍火禁運;區域和分區域辦法)。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20、21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14、17段
S/PRST/1999/28
安全部隊和維持和平部隊的訓練
確保使多國部隊充分認識與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
  • 在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軍民協調、談判和溝通技能、對性別和文化問題的敏感性、以及預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方面進行適當的訓練。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10b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31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08(200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279(199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對婦女的影響
滿足婦女對援助和保護的具體需要。
  • 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婦女和女孩免受性別歧視、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利用法律補救、危機中心、住房、諮詢和其他援助方案;監測和報告機制)。
  • 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女兵和女童兵的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復。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4、5、8a、10、13、15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3、16e段
  • 將性別觀點納入主流,包括將性別問題顧問納入和平行動。
  • 擴大婦女在聯合國外地行動中的作用和貢獻(軍事觀察員、民警、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人員)。
  • 增加婦女參與各級決策層的人數(難民營和流離失所者營地的組織和管理;援助的規劃和分發;康復政策)。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9、10段
S/PRST/2001/31
對兒童的影響
滿足兒童對援助和保護的具體需要。
  • 防止違反國際法招募兒童兵。
  • 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兒童兵的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復。
  • 酌情提出倡議,確保與受戰爭影響的兒童接觸,包括免疫接種日、臨時停火和安寧日。
  • 通過談判釋放在武裝衝突情勢中遭劫持的兒童。
  • 對保護兒童作出具體規定,包括酌情將兒童保護顧問納入和平行動。
  • 促成流離失所兒童與家人團聚。
  • 向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特別是易受剝削和虐待的兒童提供投訴的可靠渠道,要求各營地領導人報告虐待兒童、包括工作人員虐待兒童的情況。
  • 監測和報告兒童的情況。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2、4、8e、10c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1、12、16、17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9、10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8、20段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2、3、8、13、15、17a段
S/PRST/1998/18
人道主義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
確保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
  • 敦促衝突各方尊重人道主義行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 確保人道主義人員有安全無虞的環境。
S/RES/1378(2001),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1319(200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3、14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9段
S/PRST/2000/4
媒體和新聞
1. 制止煽動暴力的言論。
2. 促進和支持對關於衝突的新聞的正確管理。
  • 建立媒體監測機制,確保有效監測、報告和記錄鼓吹「仇恨新聞」的任何事件、根源和內容。
  • 採取步驟,對付煽動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媒體廣播,包括作為最後手段考慮關閉此種媒體廣播。
  • 提供技術援助,起草和執行反仇恨言論立法。
  • 設立媒體協調中心,促進對關於衝突的新聞的正確和可靠管理和認識。
  • 設立和協助當地和國際媒體和新聞管道支持和平行動。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7、18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353(2001),附件一B-執行部分第10、11段
自然資源與武裝衝突
處理自然資源開發對保護平民的影響。
  • 自然資源的非法貿易與衝突的進展之間的關係。
  • 處理直接間接進口自然資源而付款被用於維持衝突的情況。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376(2001),執行部分第8段
  • 敦促會員國和區域組織考慮對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各項決議和《聯合國憲章》參與非法販運的法人行動者、個人和實體採取措施(立法;懲罰交易商;核證和登記制度;禁運)。
S/RES/1378(2000),執行部分第六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306(2000),執行部分第1、2、9、19a段
制裁的人道主義影響
儘量減少制裁對平民造成的非故意的不利副作用。
  • 制裁製度內規定人道主義豁免。
  • 目標明確的制裁(範圍有限的和針對特定個人、團體或活動的制裁)。
  • 適當評估和審查制裁的人道主義影響和制裁對象的行為。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343(2001),執行部分第5、6、7、9、10、13a段
S/RES/1333(2000),執行部分第5、7、8、10、11、12、14、15d和23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314(2000),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8(200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267(199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6段
S/PRST/1999/28
* 決議索引:
S/RES/1379(2001)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RES/1378(2001) 關於阿富汗局勢
S/RES/1376(2001) 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
S/RES/1366(2001)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預防武裝衝突中的作用
S/RES/1353(2001) 關於加強與部隊派遣國合作
S/RES/1343(2001) 關於利比里亞局勢
S/RES/1333(2000) 關於阿富汗局勢
S/RES/1327(2000) 關於執行聯合國和平行動問題小組的報告
S/RES/1325(2000) 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
S/RES/1319(2000) 關於東帝汶局勢
S/RES/1318(2000) 關於確保安全理事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尤其是在非洲發揮有效作用
S/RES/1315(2000)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S/RES/1314(2000)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RES/1308(2000)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責任:艾滋病毒/艾滋病與國際維持和平行動
S/RES/1306(2000)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S/RES/1298(2000) 關於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局勢
S/RES/1296(2000)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S/RES/1286(2000) 關於布隆迪局勢
S/RES/1279(1999) 關於剛果民主
S/RES/1272(1999) 關於東帝汶局勢
S/RES/1270(1999) 關於塞拉利昂局勢
S/RES/1267(1999) 關於阿富汗局勢
S/RES/1265(1999) 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S/RES/1264(1999) 關於東帝汶局勢
S/RES/1261(1999)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RES/1244(1999) 關於科索沃局勢
S/RES/1208(1998) 關於
S/RES/955(1994) 關於設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S/RES/827(1993) 關於設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S/RES/824(1993) 關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
S/PRST/2001/31 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
S/PRST/1999/28 關於小武器
S/PRST/1998/18 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
S/PRST/2001/16 關於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責任:艾滋病毒/艾滋病與國際維持和平行動
S/PRST/2000/10 關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
S/PRST/2000/4 關於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
** 安全理事會也確認GA/RES/55/2(2000)和GA/RES/46/182(1991)在保護平民和衝突根源的廣泛範圍內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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